就服法的移工連三曠跟勞基法的很不一樣
🔎 說文解字 〔就服法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 看法條大家都懂的
- “未滿3日”:如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形,雇主得以書面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協助尋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