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籍遷滿4個月以上才能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第4、15條規定,民眾須居住並設籍滿4個月以上,才具有選舉投票權,背後考量的是在地住民對地方事務才具基本瞭解,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的地方首長,自己選。
二、當幽靈人口會觸犯刑法
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將會觸犯妨害投票罪:
- 為了把票投給某個候選人
- 在投票前四個月遷入選區
- 沒有實際搬家
- 確實取得投票資格者(列入選舉人名冊)
特殊的是,刑法第146條設有未遂犯的規定,白話來說,就是即使你投票當天沒有去投票,還是會被移送法辦,因為你已經遷戶籍了,離犯罪完成只差一步。
刑法第14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花蓮傳出2起妨害投票案
今年地方選舉激烈,今日花蓮就傳出候選人為了爭取選票,支持者特地從外縣市遷移戶籍到特定選區,就是為了在投票當天投票給候選人。幸好,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明察,為防幽靈人口干擾投票,不只寄了968封宣導通知單,更偵結鳳林鎮、卓溪鄉2件幽靈人口案件,提前阻止犯罪發生。
四、配偶、直系血親例外不罰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認為,如果遷戶籍的人,跟候選人的關係是「配偶或直系血親」,就不用罰。主因在於,基於情、理、法,社會上一般人應該都會覺得可以接受,不具可罰違法性。
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的說法:
本此原則,因求學、就業等因素,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原本即欠缺違法性,縱曾將戶籍遷出,但為支持其配偶、父母競選,復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者,亦僅恢復到遷出前(即前述籍在人不在)之狀態而已,於情、於理、於法應為社會通念所容許,且非法律責難之對象。此種情形,要與非家庭成員,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者,迥然有別。
一句話講完,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如果是因為在外讀書、找工作而沒住在戶籍地,並不違法,即使是為了支持配偶、父母當選而把戶籍遷回來,那於情於理,都是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範圍,自然不能以刑法阻止至親之情。
不過矮袋鼠律師要提醒,如果遷戶籍的人,跟候選人的關係只是兄弟姊妹的話,就會被罰了,因為兄弟姊妹的親屬關係,並不在最高法院認定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範圍內,務必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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