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2023年5月,從民進黨黨工爆發性騷擾事件開始,掀起各界的一陣#MeToo風波,從政治界、教育界,一路燒到演藝圈,性騷擾案件可說是無孔不入。這些事件引起關注,是因為涉案人士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新聞價值」;雖說這些事件是近期的「新聞」,但距離事件發生已經都過了一些時間,被害人在這次風波中,終於能夠「鼓起勇氣」,一起「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
那麼,在台灣,性騷擾在一般大眾生活中的樣態如何?過去申訴案件數有多少?性騷擾發生在哪些地點?被害人、加害人的特徵又是怎麼樣?我們一起看看資料吧!
本系列內容篇幅較長,故分為 3 部:
如果對於「性平三法」,特別是「性騷防治法」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可直接跳到「性騷擾申訴案件輪廓」或「性騷擾被害人與加害人特徵」 。
聯合國於 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要求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 並積極促進婦女權益之提升。
台灣自 2002 年起,陸續制定性別平等的相關法律,訂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合稱性平三法。三部不同的法律,都有相同的基本精神,也就是保障不同性別能夠被公平對待,差異在於適用的情境和事件發生的場合。不同的地方在於: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職場,以保障工作權為目的。
性別教育平等法:適用於校園,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為目的。
性騷擾防治法:適用於職場、校園之外的其他場域,以保障人身安全為目的。
也就是說,如果是在應徵工作時,或是在工作職場上,因為性別而遭受不平等對待,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如果是在受教育時,受到性別不平等對待,則適用《性別教育平等法》;如果是在搭大眾運輸工具,被毛手毛腳,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平三法之間的眾多比較,可以在性平三法比較表中看到;而因為這次的#MeToo風波所催生修訂的前後比較,則可以在五大修訂重點中看到。
多數朋友並不清楚,法律上所謂「性騷擾」指的範圍包含哪些?拍一下肩膀算嗎呢?開黃腔呢?
而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如果別人對我做、或是要我做我不想做的事情,來交換或是剝奪我的權益,而這個事情和「性」或是「性別」有關,那就構成性騷擾,屬於交換利益性騷擾;此外,要我看、聽、或是歧視、侮辱,讓我感到害怕、威脅或是冒犯,而這些和「性」或「性別」有關,也構成性騷擾,屬於敵意環境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所以,上面提到的拍肩膀、開黃腔,只要有造成對方感受上不舒服,其實就有構成性騷擾的嫌疑;更不用說因為性別的關係,而進行利益交換、歧視等,這些也都屬於性騷擾的範疇。
對於加害人所屬的機關提出「申訴」,是具有法定的程序。性騷擾防治法中明定,被害人除了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也可以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的機關提出申訴,像是加害人所屬的公司、學校、部隊、組織或縣市政府等,如果不知道加害人所屬機關,那麼就是向發生地點的警察機關提出。
申訴之後,就會算在「申訴事件調查」中,而這樣的申訴事件,會有幾種結果,分別是申訴事件經過調查後「成立」、「不成立」或是被害人於調查中「撤回」;當然,也可以透過「調解」的方式解決,或是如果認為申訴結果不如預期,也可提出「再申訴」;不過如果發現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也就是有觸碰身體的性觸碰罪而涉及刑法,則會移送司法偵查。詳細的申訴流程,可以在性騷擾案件調查實務操作手冊中看到。
本文旨在鋪陳「台灣的性騷擾申訴案件」 3 部曲中的第 1 部,說明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案件的背景,藉此供讀者掌握性平三法的相關資訊。此外,也提供想要了解性騷擾相關規定與申訴流程的讀者參考。
提供本文的 3 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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