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區大樓管委會想要利用大樓頂樓空間,出租設立廣告看板和架設基地台,藉此增加社區管理費,是否需取得頂樓住戶的同意呢?
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結論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在大樓頂樓架設廣告物、基地台等類似行為,除了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外,還需要經過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如果架設在其他樓層,則是需要經過其他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以此保障該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
提醒!
管委會之委員想利用大樓閒置空間增加管理費收入,雖然立意良善,但仍需要注意大樓公共空間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使用特定區域,也要注意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如有相關問題,建議可向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定有明文。觀諸上開規定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92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時所新增,其目的在於公寓大廈如欲在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時,應經該頂層或設置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以保護各該利害關係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避免其他樓層事不關己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多數決之方式強行通過在公寓大廈之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以侵害該頂層或設置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上開規定具有強行法規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