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被愛情沖昏了頭,答應擔任貸款保人。如今要離婚了,卻想起雙方還有這一層關係,很擔心離婚後對方乾脆就擺爛不賺錢也不還債,到頭來卻變成自己莫名要背負原本就不屬於自己的債務,可謂是吃虧到不行。
但如果是因為擔心要還債就不離婚,這似乎也不太對。到底離婚後保人身份會不會自動消失?要是保人不能解除,可以透過打官司的方式來取消保人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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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行為已經不是夫妻間的恩怨了,還會牽扯到債權人。要是保人關係可以這般不透過債權人同意隨便解除,那當初設定保人的意義可謂是一點都沒有。更何況坊間不少借貸關係,保人都是找家人、朋友,可見並沒有說只有夫妻之間才可以互為保人。所以比起糾結保人會不會因離婚而消滅,直接找債權人談判或請求更換保人更為實際。
至於負債問題,原則上是不用夫債婦還。但保人屬於另一層關係,債權人只會看保人是誰來追債,根本不管誰跟誰是夫妻。所以只要保人關係沒消滅,債主找上門還是得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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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對於還沒發生的事情,都不太建議杞人憂天。但離婚後欠一屁股債,卻是真的很有可能碰上的。要是真的很不放心,其實可以先與對方協議要求一筆婚後財產或贍養費,以免將來還債的任務會落到自己頭上。不過,要是對方有錢的話,似乎就不至於落到負債累累,即便對方願意給錢,拿不出來也沒用,所以這樣的方法恐怕行不通。
若是協議無果,加上找不到新保人無法從債權人那邊更改,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1條來提起訴訟,要求減少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額,以免將來的負擔會更重。即便無法完全免除還債的可能性,但至少已經盡力減少傷害了。但此方法只限於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夫婦(也就是法定財產制),若屬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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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就算婚姻關係已經結束,但借貸關係不會受此影響。所以保人先幫債務人還債,事後再對債務人提告要求還錢,這在法理上是完全行得通。只是沒錢並非法律問題,要是債務人就真的沒錢還,也不可能把對方抓去關,更不能要求對方去偷或去搶來還錢。就算可以告,也告贏了,沒錢還就真的別無他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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