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地產投資,熱潮年年不減,群起直上。但在投資之餘,您是否思考過,如何保護並規劃自身資產,確保後代子孫不至於為了遺產繼承問題對簿公堂、針鋒相對?
根據加州民法第671條,任何人,無論其國籍身分為何,都可以在加州取得、持有或處置資產,包括動產或不動產。在購產前,投資人除了應將美國遺產稅納入考量,更應注意遺產傳承的相關法律問題。
在美國申請繼承遺產,基本上分為兩種情況,一簡稱為有囑繼承,二為無囑繼承。有囑咐繼承代表曾經在美國立下遺囑或信託,確保百年之後,資產將傳承給您屬意的繼承人手中。
而無囑繼承(intestate succession),或稱無遺囑繼承法,相對就比較複雜,意指當資產所有權人去世,由於生前不曾設立遺囑或信託,親人可能需透過美國遺產法院,申請認證、分配、並繼承其名下資產。此時若是出現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分配不公,就會造成無謂的遺產訴訟爭端。
問題來了,倘若當事人在美國並沒有遺囑或信託,但在國外長期居住地曾設立遺囑,那麼美國遺產法院是否會承認外國的遺囑呢?
各州法律規定或許不同。根據加州遺囑認證法第12523條,加州法院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外國的遺囑,這些條件包括:
然而,即使滿足上述條件,加州法院仍可保留拒絕接受外國遺囑的權利,尤其當該國的法律制度,無法提供符合美國法律要求的公正程序。
相對的,如果您擁有美國籍,打算到美國以外的國家置產,並且擁有一份合法的美國遺囑,試問國外會承認該遺囑嗎?
世界各地法律規定不同,例如台灣遺囑之成立及效力,將依據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重國籍時,則依據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因此,在不同國家委託不同的遺產律師,設立多份遺囑或許是一種明智的作法,每一項都專門處理位於所在國的資產,或稱為「地理遺囑」(Geographic Will)。
以上提及的法律規定聽似複雜,比起家人為了繼承遺產所付出的勞心勞力,或避免引起無謂的遺產繼承訴訟爭端,未雨綢繆總是上上策。
*感謝陳麗文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陳麗文律師現執業於宏道法律事務所,專長台灣民法、家事法、勞動法、契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