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代表政府要遵守法律,而不能恣意妄為。法治,是在限制政府的權力,讓政府不能「濫權」去侵害到人民的權益。當政府、尤其是執法人員的做為皆符合人民所制定出之法律所要求的規範時,我們才能夠說,這是一個民主且法治的國家。
法律或用於制定或實施法律的程序都不應保密;和法律不得任意。
首先需要一個開放和透明的法律制定體系,其次需要可預測和統一的法律適用。公開和透明至關重要。
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
建立一個人治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難在於:首先必須讓政府能夠控制被統治者;其次,你必須讓政府能夠控制被統治者;其次,迫使它自我控制。
沒有獨立司法機構管理的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社會。如果可以允許一個人自己決定什麼是法律,那麼每個人都可以。這意味著首先是混亂,然後是暴政。
一個人違反了良心告訴他不公正的法律,並且願意接受監禁的處罰,以喚起社會對其不公正的良心,實際上是在表達對法律的最高尊重。
馬丁路德金恩的話提醒我們,法律和正義是有區別的。法律即使得到統一適用,其本身並不能保證公正的結果。法治的目的是促進穩定,但法治社會也必須保持警惕,確保法治也服務於正義。正如這句話所指出的,法治的持續力量有時取決於願意冒著受到懲罰的風險追求正義的個人。
如果人們無法知道和理解法律是什麼,就不能指望他們遵守法律。同時,人們應該知道為什麼一項特定的法律被通過以及為什麼他們被要求遵守它。法治也要求人們能夠從法律體系中得到可預期的結果;這就是伍德法官所說的「法律不能任意
」所暗示的意思。可預測的結果意味著以同樣方式行事的人可以期望法律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們。
如果類似的行為不能產生類似的法律結果,人們就無法用法律來指導自己的行為,「法治」就不存在。
在法治下,權力是人民的主權意志,以非任意法律的形式表達出來,從理論上講,如果在實踐中不完美的話,這些法律平等地適用於每個人。這種主權權力也限制政府權力的行使
,使其不超過人民所授予的權力。
人民擁有主權,而不是你的總統、國會議員、州長或州代表。你們——我們——人民擁有製定法律的最終權力,制定平等適用於所有人的規則,並確保我們所有人都生活在這些規則之下,而不是高於或脫離這些規則。
公職失職是普通法中 唯一的公法侵權行為,因為只有公職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且他們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因為他們超越或濫用了公共權力或職位。這些目的誰可能被視為公職人員,以及侵權行為是否可能延伸到履行公共職能的政府承包商。
侵權行為超出了熟悉的濫用公共權力的行政法範圍,擴展到濫用或誤用公共地位。不法侵權行為人至少必須對自己是否超越或濫用其公共權力或職位並因此冒著受到傷害的風險漠不關心。這與普通法中公職人員不當行為刑事犯罪的犯罪意圖成分相似,並反映了將侵權行為的覆蓋範圍限制於公職人員的進一步原因,公職人員必須始終將自身利益放在一邊,以公共利益為重。
當一個人比另一個人更強大時,他就不可避免地會試圖利用自己的權力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如果他的權力比對方大得多,也許他可能會被認為是在濫用權力。如果他非法使用權力,他當然必須以正常方式為他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但他不應該僅僅因為他更強大而受到懲罰。政府的情況則不同。
政府的公僕也是人民的公僕,他們的權力的使用必須始終服從他們的服務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