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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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是一種快速進入市場的經營模式,對於初次創業者而言,選擇合適的加盟品牌和了解相關契約細節至關重要。本文介紹了在加盟創業過程中需注意的關鍵事項,包括品牌信譽、市場調查、自身能力、資金準備、加盟契約等,以協助創業者做出明智的決策,降低經營風險,提升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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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的工作性質特殊,時常會與客戶接觸,甚至是下班時間或是假日,也會以個人手機繼續與客人聯繫,以便繼續維持工作。原本離職是件很單純的事,但現在生意越來越難做,也越來越多老闆會擔心員工離開後,會把當時服務過的對象也一併帶走,甚至事後寄發存證信函或威嚇訊息,揚言對離職員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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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直銷公司規定直銷商不得同時經營其他直銷事業,但又未實質阻止直銷商經營其他直銷公司,直銷的競業禁止約定究竟是否合法有效?
許多直銷公司規定直銷商不得同時經營其他直銷事業,但又未實質阻止直銷商經營其他直銷公司,直銷的競業禁止約定究竟是否合法有效?
前一篇我介紹了勞基法對於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期間、範圍的要求。今天這篇,我會接下去分析實務上常常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關鍵環節——「給付補償金」。 如果簽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你,順利拿到補償金,那恭喜你!但如果你從沒拿到補償金,你簽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其實可能只是一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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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多年來為公司盡心盡力,完成無數個專案,今天你終於下定決心離職了,一踏進面談室,HR拿出一份「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叫你簽了才能走,你會簽嗎? 尤其是當過公司高管或科技業RD的),可能還真的面臨過上述的場景。無論簽過與否,你了解「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麼嗎?以及這份協議對你會有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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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原因,通常是因為公司要保護自身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因而要求勞工在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從事和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工作。但如果雙方並無簽署書面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或雇主沒有給予合理補償,此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將會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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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及代辦商,基本上大學就讀法律系或者是準備國家考試的考生,包含筆者在內,基本上應該都沒有念過這個部分。而實務上,雖然法條數量也算是有點份量,但實際上會用到所謂的「經理人」,絕大多數都是「公司」,而這部分已經有公司法規範,民法的部分是針對「商號」,只是「商號」的規模跟公司比起來通常比較小,會有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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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盟,大家總覺得:加盟總部一定黑心,加盟者一定弱勢需要幫助?其實.,加盟者不一定都是弱勢(雖然大多是)。這幾年來見識過不少加盟者心狠手辣,本文整理三個案例,並標示心狠手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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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是非自願離職(例如員工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這時員工是否仍有遵守競業禁止義務的必要呢?    本文簡要整理過往法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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