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沒付補償金 我簽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還有效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前一篇《限制範圍好廣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我該簽下去嗎?》,我介紹了勞基法對於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期間、範圍的要求。今天這篇,我會接下去分析實務上常常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關鍵環節——「給付補償金」。

如果簽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你,順利拿到補償金,那恭喜你!但如果你從沒拿到補償金,你簽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其實可能只是一張紙⋯⋯

給付足額補償金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才有效

為了彌補勞工於離職競業禁止期間,工作權所受到的重大影響,勞基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資方於離職競業禁止期間內(最長2年),必須給付離職勞工「補償金」。而對於補償金額有兩項要求:

  1. 每月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的50%
  2. 應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此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是看離職勞工居住地在哪,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判斷。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務必同時符合以上兩點,否則一樣會依據同條第3項無效,而不拘束勞工。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位居住在台北市的勞工於2021年離職,並簽署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其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企業只要給付他每月30,000元的補償金,就符合「不得低於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50%」的第一項門檻,但因為2021年台北市居民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是32,305元,所以企業還是要提高補償金額至32,305元,才符合「足以維持生活所需」此第二項門檻,進而完全符合勞基法的要求,使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有效。

至於給付補償金的方式,則依勞資雙方約定,可以按月給付,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完畢。

勞基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勞基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只是嚇嚇你嗎?

總結前述,企業 (a) 有沒有給付補償金、(b) 給付的補償金額是否足額,都是判斷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生效的關鍵。

如果以上兩題的答案有任何一個No,勞方所簽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就是無效的,而無法在法律上真正禁止勞方在競爭的產業中工作或經營事業,充其量只是「嚇阻」的效果,所以建議勞工方:

  1. 簽署前,留意是否有給付補償金的條款,以及金額是否符合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的50%、是否符合當年居住地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
  2. 簽署後,留意企業是否確實有給付足額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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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宜事前提撥補償金預備金

如果希望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不只是嚇阻效果,而是能真正有效、拘束離職勞工,資方宜在勞工離職前就備妥足額的補償金。因此,建議企業定期評估是否有部分高管或RD是日後有競業禁止需求的,進而及早提撥預備金作為未來補償金之用

至於要提撥多少補償金備用,應同時考慮潛在人數預計競業禁止期間的長短,畢竟如果限制期間越長,就勢必得提高補償金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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