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被判免拆屋還地,被害人是否因此不能求償不當得利?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64號判決

 

土地所有人免除移去越界房屋返還土地,要係法院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之結果,始要求鄰地所有人容忍不予拆除請求返還越界之土地,尚非謂土地所有人就越界之土地取得占用之正當權源。為平衡彌補鄰地所有人越界土地之權益受損,立法者賦予鄰地所有人有價購請求權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償金請求權。

 

也就是說,法院雖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判土地所有人(越界人)免除移去越界房屋返還土地(不用拆屋還地),要求鄰地所有人(被害人)容忍不予拆除請求返還越界之土地,但並不意味著,鄰地所有人(被害人)就不能對土地所有人(越界人)提出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亦即土地所有人(越界人)對於越界之土地,並非因此而取得占用之正當權源,進而免除過去占用之不當得利請求。

3會員
19內容數
「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羅馬法諺有謂:「法乃善良與公平之藝術」(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日常生活中,任何事情、行為舉止、言論都可能涉及法律問題,例如,勞資問題、租賃問題、相鄰問題、交通事故等等,為了能了解及維護法律上權益,這個專欄將不定期提供一些法律文章,供大家參考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專欄將提供給您最新的市場資訊、產業研究、交易心法、精選公司介紹,以上內容並非個股分析,還請各位依據自身狀況作出交易決策。歡迎訂閱支持我,獲得相關內容,也祝您的投資之路順遂! 每年 $990 訂閱方案👉 https://reurl.cc/VNYVxZ 每月 $99 訂閱方案👉https://re
Thumbnail
都市更新地主須負擔的都更費用,是由建商先行墊付,再用完工後的房屋抵充墊付費用,但房屋的價值如何認定涉及地主及建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大家深思。
Thumbnail
當共有人無法協議土地分割時,需要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判分割。原告需提出完整的分割方案,涵蓋所有共有人的位置和需求,確保方案的完整性。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
Thumbnail
自用住宅承購退稅要件 換屋族看懂重購退稅5年內千萬別做這件事 新制和舊制都可以申請退稅的「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之自用住宅: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 年期間。 「舊制」是依據《所得稅法17條之2》為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退的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憲法法庭近期(112年12月2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本號判決主要處理錯過土地總登記之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問題,並作出人民對國家之塗銷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結論,可說是推翻過去實務長期以來之見解,無論在實務或考試上都有一定重要性,以下簡析其內容。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
Thumbnail
本專欄將提供給您最新的市場資訊、產業研究、交易心法、精選公司介紹,以上內容並非個股分析,還請各位依據自身狀況作出交易決策。歡迎訂閱支持我,獲得相關內容,也祝您的投資之路順遂! 每年 $990 訂閱方案👉 https://reurl.cc/VNYVxZ 每月 $99 訂閱方案👉https://re
Thumbnail
都市更新地主須負擔的都更費用,是由建商先行墊付,再用完工後的房屋抵充墊付費用,但房屋的價值如何認定涉及地主及建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大家深思。
Thumbnail
當共有人無法協議土地分割時,需要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判分割。原告需提出完整的分割方案,涵蓋所有共有人的位置和需求,確保方案的完整性。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
Thumbnail
自用住宅承購退稅要件 換屋族看懂重購退稅5年內千萬別做這件事 新制和舊制都可以申請退稅的「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之自用住宅: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 年期間。 「舊制」是依據《所得稅法17條之2》為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退的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憲法法庭近期(112年12月2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本號判決主要處理錯過土地總登記之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問題,並作出人民對國家之塗銷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結論,可說是推翻過去實務長期以來之見解,無論在實務或考試上都有一定重要性,以下簡析其內容。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