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有一天,有人故意開車撞你,害你進了醫院。不過,由於你有買保險,所有的住院費用,可由保險公司完全支付"甚至"你還可以拿回一點保險慰問金。結果,這時法院卻告訴你,因為你的住院費已經有著落了,這部分的損失是不能要求加害人賠給你,你能接受這樣的法律嗎?
以上,我想應該沒人能接受這種事。憑什麼我辛辛苦苦花自己錢買的保險,最後卻要變成加害人可以得到的好處。是的,一部正常的法律,實際上應該不會這樣進行規定。不過,有誰可以告訴我們,為什麼我們國家的民法,會有下面這條死八七的規定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你知道487號但書規定的影響嗎?
看得懂上面這法條在規定什麼嗎?看不懂沒關係,我直接告訴你這民法死八七條但書的規定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就是,要是你老闆莫名其妙、毫無理由、或是突然想要確認一下,是不是他有錢就真的可以任性。然後,叫你從明天或是從現在起,再也不用到公司上班...也就是公司 "非法解雇" 你了。但,你為了生活,為了水、電...等費用的帳單,你不得不在向法院依法申請維護自身勞動權益的同時,還要努力地出門去找工作、上班打工。結果,你花了三年,經過千辛萬苦終於贏得了這場官司,戰勝了之前 "故意" 非法解雇你的慣老闆。那你希望,你能從前公司拿回到什麼?你原先的工作?還是這三年來應該要給付你的薪水?在了解這慘忍的真相之前,先請你深呼吸一口氣。
接下來!就讓我們再仔細地來看一下民法487條但書的規定:「...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什麼意思?就是,要是你原先在慣老闆的公司,月薪是33,000元。要是你現在新的工作是月薪32,000元。那這位 " 慣老闆 ",只要再給你薪資差額36,000元,就可以打發你了。
薪資差額:
( 原先工作月薪33,000元 - 新工作月薪32,000元 ) x 3年(也就是36個月) = 36,000元。
當然,你可以選擇繼續回到這家 " 慣老闆 " 的公司繼續服務。不過,要是你現在的工作薪資大於月薪33,000元( 也就是高於之前慣老闆公司給你的薪資 )。那很抱歉的要告訴你,這場官司,你除了拿到一張法院的勝訴判決,跟親身實地的經歷過法院訴訟實務外,你什麼都得不到。
這是倒底是什麼鬼規定?為什麼,我們努力爭取了自己的權益這麼久。只因為現實環境,逼得我們不得不繼續工作。結果,我們所付出這一切努力的成果。竟然是歸給這非法裁員的慣老闆?這跟我們一開始舉的那個例子,自己繳的保險費,自動變成加害人的賠償金,是差在哪?這麼會有這麼離譜的法律?
為什麼會有這條487但書的規定:
要是你去問律師、法官,為什麼會有這條民法死八七的規定,相信你得到的答案大多都會是:「如果勞工利用這段期間再跑去其他地方工作,除了可領到原來的薪水,又可以在其他地方獲取報酬,等於得到兩份甚至更多收入,這已經超出了原先法律想保障的範圍。或是從「損益相抵」的角度來看,勞工的工作權益並未受到影響。所以,才會有這樣規定。」我們都先不說最高法院也支持這種說法(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最重要的是,民法487條的立法理由就是這樣寫的:「謹按僱用人怠於領受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受僱人無故不為服務不同,故無論受僱人已否服畢,應以已為服務論,均應有請求報酬之權。然受僱人因此所得之利益,乃屬不當利益,故對於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節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之利益,及可取而不取之利益,均許僱用人自其報酬額內扣除之,以昭平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個法律名詞,叫做「血手不得繼承」。也就是民法1145條第5款的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簡單來說,就是法律並不是不容許有例外。雖然你有繼承的權利。但是,要是你是有故意或是惡意的一方,法律是例外同意,可以剝奪掉你這繼承權利的。
或許立法者當初壓根沒想過,將後會有這麼惡劣的老闆,對勞工進行非法解雇的問題。但,從法律不該保障故意發動傷害的一方來看。民法487條但書的設計,實際上,的確是有需要檢討的地方。
民法487條但書,助長 " 慣老闆 " 氣焰?
"法律" 應該是幫助無法發聲的弱勢大眾,提供基礎的規範及保障。相信許多上班打工的人都知道,我們的工作基本上是不能中斷的。即使被迫離職,許多人也是需要趕緊地去找到下一份工作。基於這一點,若同時加上487條但書的規定。那會不會有慣老闆們,會變個法子想...
只要我想辦法(讓員工領最低薪資)或是盡量(壓低他的薪資)。這樣,我就可以隨時 "非法" 開除他,而且幾乎不用負擔任何成本。
因為,只要他再找的工作只要薪資較高,我就可以在民法487條但書的保護傘下,不用負擔任何薪資差額。
最多...最多,就是付他依法應有的資遣費。反正這本來依法就該付,員工就算打贏官司,也只是拿回他應得的。要是員工不去打官司,我反而可以省下這一筆費用。
要知道,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一個好的法律規定,不應該建立在期待當事人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而應該是盡量圍堵或是避免人性的惡劣面產生。若是民法487條但書,無法避免這種人性惡劣面的發生,那就應該要適時的修正。比方說,加註一項:「前項但書,於雇主因違反勞基法,而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規定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要是公司最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解雇,那這段期間的工資,公司該付的一毛也不能少。如此,才能對這些慣於使用非法解雇員工手段的公司,產生一定的嚇阻效果。
雖然我們不排除社會上,會有專門打官司,跟公司要資遣費的資遣蟑螂這種人。但,要是你真的打過工,也感覺過或是實際承受著要負擔家計的壓力。你覺得,會有多少人願意隨隨便便就跟公司上法院打官司。一來、大家不一定會有時間;二來、也不會有財力( 雖然某些狀況下政府可以協助 )。最重要的是,官司想要獲勝,最重要的東西「證據」,大多時候,都是被資方所掌握的。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實來說,勞工大多不願意走向法院訴訟,或是說勞工在這類型的案件中,大多也都是敗訴收場。
所以我才會說,要是民法487條但書不做修正,那這條...將成為大部分勞工在爭取自己權益時的地獄條款。因為,有了這一條,基本上,勞工已經不會,更別說敢與公司爭取自身的權益了。
至於這條法律何時會修,只能期待正在看這篇文章的各位,幫忙努力的轉傳。甚至,去影響你選出的立法委員。不要讓這種不幸,繼續發生在我們的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