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希望不要再有類似的諮詢、提問~
- 雇主不能拒絕勞工離職
- 雇主不能強制勞工請假
- 雇主不能限制勞工休假
勞動契約的終止是形成權,只要一方終止就能結束雙方關係,不存在老闆不讓離職的問題。
- 勞工可以單方面終止契約
- 雇主也可以片面終止契約
換句話說,如果雇主能拒絕勞工離職,那麼勞工也應當能拒絕雇主資遣。
老闆們,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想資遣勞工還要勞工同意,這當然不合理,如果勞工真能拒絕雇主資遣,那勞工擺爛怎麼辦?
- 雇主只要有滿足法定事由與程序,就可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 勞工只要聲明終止契約,契約就直接終止,無需任何理由、不受任何拘束
所以請務必記住,無論是勞方還是資方,終止契約都不需要他方同意,任一方也都不能拒絕他方終止契約;說真的,這種理所當然的事情,真的不知道為甚麼整天會有問題。
此外,勞基法的規範對象是雇主,所以請記住!!
- 勞基法是管理雇主的法律,而非直接保護勞工的法規
- 勞基法是利用課與雇主特定義務,以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
- 勞基法中,只有少部分是賦予勞工權利的規範,例如:「請假」
「請假」是勞基法明文賦予勞工的「權利」;關於請假的規範用字,是「勞工...『得』請假」,具體規範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從「勞工...得請假」,可知本條規範主體是勞工
- 勞工「得」,代表是由勞工進行選擇
- 本條文並沒有賦予雇主准駁權的權利
當然,雇主依法可以制定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參照),又基於勞動契約的從屬性特性,因此勞工自然有義務遵守工作規則。
- 請假程序就是一種廣義工作規則
所以,雇主如果有制定「合理」的請假程序,勞工就應該遵守,若無故不遵守即屬曠職。
綜上,請假適當與否的判斷:
- 勞工有否正當事由
- 雇主有否請假程序(應合理可行)
- 勞工有否依規請假
- 勞工1、3滿足,雇主就沒有拒絕給假的權利
若勞工沒有正當請假事由而請假,且該假還是帶薪假(如:病假),那勞工就會產生不當得利的問題(造假單據,則可能有詐欺得利問題);若勞工沒有依規定請假,且沒有正當事由與原因(並非因客觀事實,致無法請假),則仍可認定屬於曠職。
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請假」屬於勞工法定權利,雇主不能拒絕合法的權利行使
最後,請假是勞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務,所以「依法」提出,請假的目的是「免除出勤義務」
- 請假的發動者是勞工,雇主沒有權利強制勞工請假
舉個例子:最近生意不好、不需要這麼多人力?
那麻煩跟勞工討論資遣、減班休息(即無薪假),或直接討論降薪,且需要經過勞工同意後,才可以進行上述各種因應措施,雇主不能強制要求勞工休息。
要當老闆就要承擔經營風險,而不是生意不好就強迫勞工請假少拿一點錢;當然,勞資關係好的狀況下,雙方都願意互退一步也是美談,但幫你是情分、不幫你是本份。
- 生意不好是雇主的事,不是勞工的事
- 老闆要想家活口、勞工養家活口壓力也不小
這些問題真的都是老生常談,而且稍微有點邏輯思考就能判斷出結果的問題,到底是真的不懂,還是裝不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