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真心話-勞工違反工作規則,就可以解僱勞工…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很多雇主在面對勞工違反公司規範時,最常主張的依據是: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然而,法律條文必須完整理解,而不是選擇性擷取、只看自己想要的資訊

  • 老闆看到的重點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 我認為該注意的是:情節重大者」

就像「曠職」的規定,重點並非「曠職」兩字,而是「無故」。同理,僅僅違反規則,並不當然構成解僱的合法事由。

對此,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具強制性質,其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是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亦即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定某情況為『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予解僱』,其認定非屬雇主之裁量權,而應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客觀情事判認之。」

換句話說:

  • 勞工違規 ≠ 可以逕行懲戒解僱

若放任雇主自行裁量「何謂情節重大」,等於賦予雇主無窮無盡的解僱權限。 別忘了,工作規則是由雇主片面制定,因此比起經濟性解僱(勞基法第11條)懲戒解僱(勞基法第12條),對於「最後手段原則」的認定,通常會更加的複雜。

  • 實務案例:勞工偷竊

偷竊行為社會大眾普遍難以接受,但是否就當然能構成解僱?案例顯示,答案並不單純。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系爭2次竊盜行為,所竊取之財物分為萬家香水果醋1瓶(售價55元)、鱷魚液體電蚊香座器液組合1罐(售價為235元),均為福利社公開販售之日常家居生活用品,衡諸常情,實難認被上訴人因上開物品遭竊,將導致其業務難以進行或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相較而言,上訴人系爭2次竊盜行為之可責程度實較被上訴人上開獎懲標準,有關『循私舞弊,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而應記大過處分者為輕。」

高院結論:

  1. 竊取金額僅 235 元,難以認定屬重大情節。
  2. 公司內部獎懲標準對「循私舞弊、致公司重大損失」僅記大過,偷取 235 元商品就直接解僱,顯然過重。

然而,本案上訴最高院後,最高院則有不同見解: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32 號民事判決

「其身為福利社主任,負有督導福利社社務及財務收入之責,更應以身作則以為其他員工之典範。又福利社之物品一進一出,涉及盈虧,掌管之人員須予盤點以求帳目平衡,為社會之通念。帳目發生莫名不符狀況,職掌人員是否非因此遭疑未盡職守、甚或應負彌補之責?亦待研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物品,非僅使福利社受有該當物品價值之損害,且被上訴人係監守自盜,犯後猶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語,是否無可採信,自有再予探求之必要。」

最高院結論:

  1. 勞工身分特殊(主管職務),監守自盜更顯嚴重。
  2. 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 因此認為高院判決過輕,要求重新審酌。

本案看外觀其實很單純,就是「偷竊」而已,然而本案自 106 年一路審理到 110 年,尤其因為勞工屬於舊制退休金制度,退休金高達百萬元,使得本案在「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的判斷上,出現多次拉鋸。

本案判決結果屢次翻轉:

  1. 106 年地院:勞工敗訴
  2. 107 年高院:雇主敗訴
  3. 109 年最高院:勞工敗訴
  4. 110 年高院:雇主敗訴
  5. 110 年最高院:勞工敗訴
  • 結論:違反規則 ≠ 情節重大
  • 情節重大實務認定上常常存有歧見,需要綜合考量許多事宜(違規樣態、犯後態度、勞工擔任職務...等)

沒有客觀「重大情事」就解僱,法院很可能認定違法,而「重大情事」並沒有一致性的標準,因此建議若有爭議產生,還是優先以資遣(合意資遣)的方式因應,儘量避免使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契約。

  • 重點整理與提醒
  1. 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不是尚方寶劍
  2.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雖然提供解僱依據,但並不代表「有依據就一定合法」。
  3. 懲戒解僱的判斷標準極嚴格,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且必須客觀認定達「情節重大」。
  4. 人資實務操作上,懲戒解僱應視為最後手段,僅能在情節明確重大時使用,否則風險極高。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勞資手札 的沙龍
101會員
75內容數
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勞資手札 的沙龍的其他內容
2025/08/21
勞工因傷病無法出勤而產生曠職,僱主能否逕行解僱?若勞工因傷病曠職,即使已用罄法定請假而導致曠職,亦未必屬於「無正當理由」,因此以懲戒解僱終止契約顯有錯誤,而直接以資遣終止契約,則可能有違反「最後手段原則」,按函釋見解「傷病留職停薪」屬最後手段之一種,故留職停薪雖非法律強制義務,但仍建議雇主同意給予。
Thumbnail
2025/08/21
勞工因傷病無法出勤而產生曠職,僱主能否逕行解僱?若勞工因傷病曠職,即使已用罄法定請假而導致曠職,亦未必屬於「無正當理由」,因此以懲戒解僱終止契約顯有錯誤,而直接以資遣終止契約,則可能有違反「最後手段原則」,按函釋見解「傷病留職停薪」屬最後手段之一種,故留職停薪雖非法律強制義務,但仍建議雇主同意給予。
Thumbnail
2025/08/04
大多數企業的職前訓練,重點在於讓員工熟悉工作流程,即使員工沒有經過完整的職前訓練,最多只是影響工作成果與效率並不會構成「無法或不能提供勞務」的情況,即使是邊學邊做,員工依然是在提供勞務(可以視為助手、助理),正因如此,這個判決不能直接套用在一般公司的職前訓練上!!
Thumbnail
2025/08/04
大多數企業的職前訓練,重點在於讓員工熟悉工作流程,即使員工沒有經過完整的職前訓練,最多只是影響工作成果與效率並不會構成「無法或不能提供勞務」的情況,即使是邊學邊做,員工依然是在提供勞務(可以視為助手、助理),正因如此,這個判決不能直接套用在一般公司的職前訓練上!!
Thumbnail
2025/07/28
關於颱風天的出勤議題,我們常會聽到有人提到「退避權」這個詞。不過,以我個人有限的認知,颱風停班之日勞工可主張不出勤一事,其實跟「退避權」沒什麼關係。讓我來分享一下,颱風停班之日,勞工可以主張不出勤跟「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中的「退避權」到底有甚麼關係(或者...根本沒什麼關係)?
Thumbnail
2025/07/28
關於颱風天的出勤議題,我們常會聽到有人提到「退避權」這個詞。不過,以我個人有限的認知,颱風停班之日勞工可主張不出勤一事,其實跟「退避權」沒什麼關係。讓我來分享一下,颱風停班之日,勞工可以主張不出勤跟「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中的「退避權」到底有甚麼關係(或者...根本沒什麼關係)?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常常被朋友問「哪裡買的?」嗎?透過蝦皮分潤計畫,把日常購物的分享多加一個步驟,就能轉換成現金回饋。門檻低、申請簡單,特別適合學生與上班族,讓零碎時間也能創造小確幸。
Thumbnail
常常被朋友問「哪裡買的?」嗎?透過蝦皮分潤計畫,把日常購物的分享多加一個步驟,就能轉換成現金回饋。門檻低、申請簡單,特別適合學生與上班族,讓零碎時間也能創造小確幸。
Thumbnail
嗨!歡迎來到 vocus vocus 方格子是台灣最大的內容創作與知識變現平台,並且計畫持續拓展東南亞等等國際市場。我們致力於打造讓創作者能夠自由發表、累積影響力並獲得實質收益的創作生態圈!「創作至上」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我們致力於透過平台功能與服務,賦予創作者更多的可能。 vocus 平台匯聚了
Thumbnail
嗨!歡迎來到 vocus vocus 方格子是台灣最大的內容創作與知識變現平台,並且計畫持續拓展東南亞等等國際市場。我們致力於打造讓創作者能夠自由發表、累積影響力並獲得實質收益的創作生態圈!「創作至上」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我們致力於透過平台功能與服務,賦予創作者更多的可能。 vocus 平台匯聚了
Thumbnail
辭職後遇到前公司違法卻無法找到公道?求職者不熟悉法律規範,法律程序繁瑣且耗時,需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公司不合理舉動是否違反法規,否則只將公家單位當作告狀對象沒有任何幫助。
Thumbnail
辭職後遇到前公司違法卻無法找到公道?求職者不熟悉法律規範,法律程序繁瑣且耗時,需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公司不合理舉動是否違反法規,否則只將公家單位當作告狀對象沒有任何幫助。
Thumbnail
調解時,很多民眾會無法接受「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即「不能勝任工作」)作為終止契約事由,其中很多人會主張,以該事由終止契約會影響未來謀職;事實上,終止契約事由你不說、我不說,根本不會有人知道,但前東家面對「背景調查」時會不會幫你修飾,其實大多是看雙方過往相處與關係。
Thumbnail
調解時,很多民眾會無法接受「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即「不能勝任工作」)作為終止契約事由,其中很多人會主張,以該事由終止契約會影響未來謀職;事實上,終止契約事由你不說、我不說,根本不會有人知道,但前東家面對「背景調查」時會不會幫你修飾,其實大多是看雙方過往相處與關係。
Thumbnail
公司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事由就可以馬上裁員嗎? 不可以的。 而且就算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法律關係之變動,公司也應本諸誠信原則,告知勞工被解僱事由之,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就原先所列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於訴訟上為變更再加主張。(最高法院9
Thumbnail
公司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事由就可以馬上裁員嗎? 不可以的。 而且就算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法律關係之變動,公司也應本諸誠信原則,告知勞工被解僱事由之,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就原先所列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於訴訟上為變更再加主張。(最高法院9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工請假的合法流程,以及相關的法律規範和限制。針對員工請假時常有的疑問和情況,提供了相應的建議和解決方法,同時也介紹了僱主可以依法解僱不適任員工的相關事宜。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工請假的合法流程,以及相關的法律規範和限制。針對員工請假時常有的疑問和情況,提供了相應的建議和解決方法,同時也介紹了僱主可以依法解僱不適任員工的相關事宜。
Thumbnail
解僱員工其實並不容易! 法定解僱事由要具備。 原則要遵守。 不確定法律概念要釐清。 雇主解僱員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依照勞基法第 11條與第12條分別區分有經濟性解僱(第11條第1至4款)、能力解僱(第11條第5款)、懲戒解僱(第12條)。 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
Thumbnail
解僱員工其實並不容易! 法定解僱事由要具備。 原則要遵守。 不確定法律概念要釐清。 雇主解僱員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依照勞基法第 11條與第12條分別區分有經濟性解僱(第11條第1至4款)、能力解僱(第11條第5款)、懲戒解僱(第12條)。 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身為勞工,面對公司不當行為時,不須預告便可離職。勞動法規定多種情況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例如僱主施暴或虛假招攬,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此外,當公司違反法令或損害勞工健康時,員工也可不須預告離職。文章內容詳盡列舉勞工可選擇不預告離職的情形,值得一讀。
Thumbnail
身為勞工,面對公司不當行為時,不須預告便可離職。勞動法規定多種情況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例如僱主施暴或虛假招攬,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此外,當公司違反法令或損害勞工健康時,員工也可不須預告離職。文章內容詳盡列舉勞工可選擇不預告離職的情形,值得一讀。
Thumbnail
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說了就算;也不是工作規則有明列規定就可以喔。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具有強制性質,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所以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Thumbnail
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說了就算;也不是工作規則有明列規定就可以喔。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具有強制性質,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所以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