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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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99.01.27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8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99.01.27增訂公布) Ⅰ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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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說了就算;也不是工作規則有明列規定就可以喔。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具有強制性質,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所以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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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性解僱的違約或違規情節重大,實務如何判斷「雇主管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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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職業非常特別,我是仲介的業務,我的雇主對我做了非常惡劣的行為,我們有勞僱契約,但有特別的附約,且我有加入勞健保,我的到職日是3月1號但我的勞健保是到六月才開始加保,雇主也有高薪低報並且逃漏稅的行為,因為我是帶案(客戶)投靠,他們現在打算吞了所有我的客戶然後架空所有我的執掌,導致客戶不信任我的服務,他們計劃併吞我的客戶效果看來相當不錯,我的狀況非常的複雜,不知道律師能夠幫我嗎?
懲戒性解僱的違約或違規情節重大,實務在判斷上會審視個案是否有違反行為,並考量綜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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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新聞網報導,某科技集團旗下光電公司員工投訴,有主管在群組內發布「宣導防疫措施」,竟是要求無症狀及症狀輕微者不要去做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快篩。「因此你去快篩,結果確診,必須自己負責,不但沒薪水可領,且會害其他人員也沒有薪水可領」。還強調Omicron變異株確診者多輕症或無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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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固有明文。雇主可否以侵占公款、作假帳終止契約?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我們來看看個案喔! 何謂「情節重大」? 侵占公款、作假帳像似情節重大? 法院查證與判斷 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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