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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的「戊戌變法」與成功的「明治維新」:強君做弱VS虛君做實

2018/12/1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中日兩國在近代敗於西方後,都不同程度轉而向西方學習,先後致力於政治變革以強國強兵。但因兩國當時的政治結構相差很大,相同的政治結構目標因起點不同,自然變革過程不同,也很大程度導致成敗殊異。
日本的「明治維新」率先以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為政治變革目標。所謂「君主立憲制,就是君主在憲法下行使權力。以區別于君主權力不受限制或少受限制的君主制。「君主立憲」不能理解為由君主來制定憲法,而是君主之外的其它群體,貴族或人民為君主和國家制定憲法。「君主立憲制」又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前者君主親政,與議會或政府分割國家權力。不同國家不同階段,君主和議會或政府所掌握的權力不同;後者君主不親政,僅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權力全部掌握在議會或政府手中。
當時,英國已演變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德國則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在內閣總理大臣的伊藤博文力主下,日本最後決定仿照德國制定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以德意志帝國憲法為藍本,賦予了天皇很大的權力,包括立法、解散議會、統率海陸軍。從而將地方權力集中到了國家層面,並由天皇和政府內閣分割。而維新前,天皇是「虛君」,沒有任何權力,只是國家形式上統一的象徵;幕府將軍掌管國家權力,眾多藩主各行其是,是一個權力分散的政治結構。因而,對日本而言,「君主立憲制」是將「虛君」做實。
而對中國「以日為師」的「戊戌變法」和後來的「預備立憲」而言,「君主立憲制」則是將「強君做弱」。中國早就是「大一統」郡縣制,權力本來就集中在國家層面。在制度上不需要像日本那樣將分散的地方權力轉為集中到國家。而在國家層面,皇帝又擁有全部的權力,幾乎不受任何限制。所以,對中國而言,「君主立憲」就是削弱皇帝的權力並以憲法予以限制,是「強君做弱」。
但不巧的是,當時清朝已進入王朝末期,內有「太平天國」的大折騰,外有西方列強的敲打和甲午戰爭敗於日本。朝廷的權力下降了,地方擁有了較大程度的自主權,也呈現出權力分散的格局。另一方面,慈禧太后又是實際的最高權力者,光緒皇帝作為正主也是個「虛君」。所以,以當時的政治態勢來看,而不以政治制度來看,中國搞「君主立憲制」也具有集中地方權力和加強君主權力的作用。
對日本而言,「君主立憲制」是加強國家和君主的權力,而對中國而言,「君主立憲制」則是削弱國家和君主的權力。維新派和立憲派提出「以日為師」,則混淆了政治制度和政治態勢的區別。自然政治進程和結果都不相同。
一般而言,「君主立憲制」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民族單一;二國家小;三君權神授。日本天皇自帶神性,被日本人認為是天照大神的後代,而天照大神是日本神道教中最崇高的神。歐洲君主則要被基督教會承認才具有合法性。教會即限制了君權又保護了君權。在日本和歐洲君主制國家,即便貴族或大名的權勢超過了天皇或君主,也無法取代天皇或君主。所以,日本天皇能夠萬世一系;而歐洲的君主承襲也非常穩定。
而中國顯然不滿足前兩個條件。而且,中國的皇帝或最高權力者被認為是「天子」,由天授命。但「天命」本身則需要由實力來證實。所謂前朝「命數已盡」與新朝「天命所歸」是由實力來判定的。所以,中國的「君」一定會是「實君」和「強君」,「虛君」和「弱君」立不住;也沒有價值,不能給國民提供一種超越世俗的精神寄託。三個條件都不滿足,當然搞不成。
2018年12月17日
江上小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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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文化、政治經濟等多維度對中國社會透視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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