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之前:有時候真的會看不懂詢問特別休假的問題,因為除了表達有困難外,加上有些雇主會自創規定,混在一起之後根本不知道整個問題在哪裡,只能從源頭來作解釋。 分析點 離職時回歸年資作計算。 半年的3天要在滿1年前休完,除非雙方同意遞延。 常見處理方式 不久前才講到:[職場案例小教室]特別休假的基本規定 案例的這個問題在特別休假修法後常被問到,剛開始年資滿半年取得3日特別休假常有誤解,很多人【感覺】好像是在年資滿一年內發生的,所以有預支滿一年7日特休假的意思,但其實不是。 法令的半年就是半年滿的時候有3天,一年滿的時候另外有7天。而大家都喜歡說這樣子加起來不就是10天?這樣的說法是簡化後的說法。 原則上在期限內沒用完就是換算回工資,所以滿半年的3天特別休假應該要在滿1年之前使用完畢。除非有約定【遞延】,3天沒有用完可以繼續在下個年度使用,這種狀況說10日才是合理的。 而且我們可以看到勞動基準法在特別休假的規定上面,完全沒有提到滿年資後要在服務多久才可以依怎麼樣的比例取得這些特別休假,那就是照法令規定的內容去理解,比如員工服務了2年6個月,那就是滿2年未滿3年,他當年度就是有10日的特別休假,離職時如果只休了1日,那剩餘的9日就是換算回工資。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依本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1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6個月之期間。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雇主依本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