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約定按月給付工資(月薪制)者,多為每月數額固定、如無特別約定並不因大、小月之日數不同而有所區別。通常都依民法第123條規定辦理。
〈第 123 條〉
-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但是勞工也不會剛剛好都在每月1日到(離職),月中到職或離職又怎麼處理「一日工資」之區分大小月計算方式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白話解釋〕
- 以當月實際曆日數(區分大小月計算)一日工資,並無不可,惟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之。
- 工資計算方法為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參照)或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第2款參照)之應約定事項,故較理想之方式為直接約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
- 在計算薪資加項與減項時,應維持同一計算邏輯。
〈月中到職之在職天數認定〉
實務中多以「扣減法」計算當月工資,以月薪總額減去1日事假不予計薪之數額。
- 若以月薪30,000元為例,當月請2日事假者,應領薪資即為28,000元(計算式:30,000-(30,000/30*2)=28,000),且不論大小月皆然,此計算邏輯並無違法疑慮。
然若以此計算邏輯套入月中到職之勞工,於大月(31日)到職之勞工將存有疑義。
- 以3月30日到職者為例,若以當月不在職29日工資予以扣除,則勞工實際出勤2日(3月30日、3月31日)卻僅實領1日工資1,000元,恐違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工資全額給付規定。
為兼顧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針對月中到職之勞工,應改以「累加法」計算,在勞工未請假之前提下,按「在職日數」計薪。
- 以3月21日到職者為例,當月在職11日,應領薪資即為11,000元。
比較特別的是2月,在同樣計算邏輯之前提下,針對在職期間跨2月底至3月初者,為避免解釋上爭議,建議計算上給予不存在曆法上之1(閏年)~2(非閏年)日工資。
- 以111年2月21日到職者為例,雖實際在職8日,仍宜加計2日,以在職10日認定,薪資數額為10,000元。
〔月中離職之在職天數認定暨「一日工資」之計算方式〕
月中離職之在職天數認定較為單純,由於是自月初起算在職天數,較少受大小月之影響;唯須注意者,為大月30日離職之狀況,除非勞資雙方對此工資計算方式有另行約定,否則回歸民法規定,大月30日離職之應領工資,將與全月在職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