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
- 先算天數,30日內不包括例休,再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包括例休。
- 再算1日工資。
- 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勞動 2字第 1020083156 號》
要 旨:
工資如按月計算,勞雇雙方於約定 1 日工資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 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 30 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 1 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月薪制給薪包括例假日與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
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勞工請事假扣薪說明〉
《(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
要 旨: 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全文內容:
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74)台內勞字第 302665 號函》
要 旨:
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76)台勞動字第 0962 號函》
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假日數之規定。
《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
要 旨: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說 明: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 74 年 11 月 9 日(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本部 74.05.13(74) 台內勞字第 315405 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
三、復查本會 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函以 :「內政部 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