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想岔題談一下公所內人事安排的情況,交代一下為什麼我會討厭當時的市長,除了對外的政策值得非議外,公所內的人事安排是最常被動手腳,當時我就認為,如果連基本的公平正義都做不到,這樣的管理者要如何服人。
首先我想談一下人事安排的部分,以我小學等級的人事法規能力,還找不到什麼違法的地方,但是否恰當,就繼續看下去。在當時我看到些怪奇的現象有:
1.委五佔薦任缺,其他有薦任資格者卻屈於委五:
在當時有一位A課員只有委5的資格,卻佔了課員(5-7)的缺,B里幹事當時委5,但已通過訓練取得薦任資格,卻遲遲無法得到薦任職缺。要知道課員缺在公所已經算是很高等地缺,主秘9職等、課長8職等,再往下高職等的就是薦7的課員,所以課員缺在公所算是缺稀的職缺。而B里幹事在公所內風評普遍不錯,因為不願意幫市長做一些事情,就一直留在委5好幾年,同時其實也有三四位里幹事也有薦任資格,但他們也都是委5,始終無法取得薦任職缺;然而A逢迎拍馬屁,很聽市長的話,但在公所沒有固定業務,時常於上邊時間往外跑,卻可以得到課員的職缺,甚至連考績都是甲。這種狀況,要怎麼服人?為什我會拿B出來講,因為在換了市長後,沒多久就升任二級機關主管,獲得薦任資格。
2.違反專業原則的工作指派:
公務人員有職系職組的限制,有時可以雙向調任,有時只能單向調任,一切依照中央的法規規定。然而有種方式可使機關首長更彈性的運用人力,即「工作指派」,其定義為機關首長考量屬員工作情形及機關業務需要,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予 以工作指派或職務調整,為其人事任用權限;惟指派後,如以全時時間、常態性的辦理職務說明書範圍以外之業務,則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然而我當看見一位原本於秘書室一般民政的C里幹事,在秘書室就是工作指派,但一般民政做一般行政還算在同職組中,是可以接受的範圍。然C某天突然配指派到農業課辦理農業行政的業務,負責看農田和農損補助的業務。這種從一般行政業務跳到農業行政的業務早就超過一般人理解的範圍,當時C也跟我說,農業的東西他根本不懂,農田裡種植的農作成本價、賣價和種植作法完全在他專業範圍之外,所以剛開始C做得很痛苦,但無可奈何。
3.幫退休人員洗高退休金:
當時還是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時代,我仔細看過法條,最快要60歲能退休,必須要還做34年,並且已聽聞退撫基金快要破產的新聞,所以當我繳退撫基金時,總認為對整體公務人員的福祉努力,但看過市長知法玩法後,只有憤怒。
要怎麼洗呢?以當時的法規,月退俸計算以最後在職之本(年功)俸為基數內涵開始計算,覺得職等太低導致基數太低嗎?沒關係,市長喬個主管職讓你過水,直接跳到8職等開始計算,而洗主管職的那段期間,待退人員根本無心管理業務,不是請假或是直接消失(主管不用打卡上下班),業務實際上是課室內資深課員在扛。
對於當於想到還要做34年才能退休的年輕人,情何以堪,我不會想等我熬到老屁股時就可以這樣,事實上,我憤怒的是為什麼可以把制度玩得這麼不公平?即使我年資深,也不想用種方式掠奪公共資源;另一個方面則是,一個課室的主管虛設,卻由資深課員頂責任,這樣公平嗎?課員就活該被凹嗎?
4.考績分配明顯有問題:
這部分可以參考我之前寫過關於公務人員的熱情如何被磨掉的文章,簡單來說,某些不做事的人都靠著拍馬屁拿到甲等,甚至有幾位拿甲等的人連電腦都不會用,就是這麼誇張。而其他認真做事的人卻拿乙等,我認識一位D里幹事,當里幹事將近30年,在地沒人不認識他,風評也很好,可是近10年沒拿過甲,然而某位拿甲的里幹事卻背有賄選前科,在上班時間公所內吃檳榔、在上班時間喝到醉醺醺。
於是我問自己,那麼認真做事幹嗎?
以上這些問題,我真的想不到答案,卻是當時日常,追求小卻幸麻痺自己的每日,並沒有忘記這些不公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