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就算婚前懷孕也不應墮胎,應該是奉子成婚,然後將小生命生下來才算是負責。這時,我不禁沈思:到底怎樣才算是負了責任?
如果明知養不來,教不好,到底是否還應該生下來?
固然,這是一個永無休止可以爭辯的問題,到底什麼才算是生命?怎樣才是殺人?故勿論我們是否殺人,我認為最重要的是這對準父母能給予這個「人」什麼呢?
初生小孩需要極多的照料,慢慢成長,亦需要大量資金去投資在這不知是電盈還是匯豐的藍籌(結果匯豐也是可以跌穿40元)。十六歲的父母有這個能力嗎?廿歲的父母有這個能力嗎?現今可能連廿五歲的父母要照料一個嬰兒也十分吃力。
再者,誰能保證將來不會離婚?一次意外,不代表大家是相愛。要是變了單親家庭,小孩的童年就變得更無助,更可悲。真的還要生下來嗎?
有人說我們沒權力去阻止一個小生命的誕生,就算我們能推斷他的孩提時代會有多糟糕。但我認為不是我們有沒有權的問題,而是出於惻隱之心,我們不忍讓一個小孩在這惡劣的環境下誕生。看著香港一大堆不知足的零零後,試問不能供書教學的父母,有多大機會獲子女「原諒」?
而又,要是真的決定了放棄這個生命,那麼到底又要怎樣才算是負了責任?
有男生認為給足了錢讓她墮胎就是負了責任;有男生認為給足錢讓她在香港動手術就算是負了責任;有男生認為必須從她住院到出院全程伴著她才是負了責任。但女生呢?無意評論對錯,但其實女生要求的,往往比男生想的多。
有女生認為男生應該在手術後還繼續日以繼夜照顧她叫負責任;有女生認為男生應該從得知有「喜」開始便要一直小心的呵護她,直至她完全康復叫負責任;有女生認為男生一直跟她走下去,直至他們結婚,重新有過另一個小孩才叫負責任。
到底,怎樣才算負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