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老師可以管教子女嗎?如果「不當管教」會有什麼下場?
專線電話:113跟1957
相信很多有帶小孩經驗的朋友,聽過「113」保護專線。
如果你有更多涉略,可能還聽過「1957」。
它是福利諮詢專線,有專業社工人員執行接線服務,橫向聯結自殺防治、就業安全、就學安全及治安維護等網絡。每日上午8點至晚上10點,全年無休。
安置兒童的「返家」
但是在兒童的視角,如果真的發生一起暴力事件,大概長什麼樣子?送到安置機關會不會真的比較好?什麼時候可以「返家」?
第一個故事
裁定日期2020年4月15日,故事發生在桃園
有一個小女生A,未滿12歲,自幼與祖母和父親同住。因為小女生A常有說謊行為,父親基於教養會予以適當懲戒。
這裡岔個題,在民法上,父母是真的有權力懲戒子女的。規定在民法第1085條。當然法律規定是「在必要範圍內」。
而且子女依照法律,應該孝敬父母。規定在它的前一條,民法第1084條。
父母可以懲戒子女。但不能「不當管教」。
在法院裁定中,有寫社工師的評估認為:
A遭受不當體罰及不當身體碰觸,懷疑有妨害性自主,雖然檢察官是作不起訴處分。但是A在接受心理輔導後,發現A有出現情緒衝動、易憤怒、頻尿等狀況,經評估是「創傷反應」。難以斷定體罰事件是單次或多次累積。
簡單講,小女孩A遭到父親的體罰後,有「創傷反應」。
時間到了2019 年4 月,社會局介入時,A 與社工訪談時,指控父親對她有不當身體接觸及不當管教行為。甚至提到性侵害,我們稱為「家內性侵」。
這個時候,社工就要將小孩帶走,找個安置機關,保護她的利益。
這個行為叫「安置」。
問題是,安置要多久?
在這個案子,從2019年4月到2020年1月,已經有9個月的時間,小女孩A沒有回家。
於是父親上法院說,檢察官已經對「家內性侵」不起訴處分了。
司法程序已完結,安置原因已不存在,社會局可以結束安置,讓A儘速「返家」了嗎?
然而,A如果返家,或回家,她的處置會比較好嗎?
父親的說法是,A 屆幼兒園中班學齡的時候,父親曾安排A ,到「吉的堡美語學校」就讀,並由姊姊,也就是A的姑姑幫忙照顧。
所以就算父親自己能力不佳,仍有其他親屬可以立即提供安全、適當的保護方式給A
所以,
A的父親經濟狀況不佳,有酗酒的習慣,親職功能不佳。
有其他的家人嗎?有。
家裡除了父親,還有姑姑跟祖母。
父親的說法是:
「我有與姐姐談過,但姐姐未與我們同住已20年,且他也不答應,我有跟媽媽說,他表示他願意照顧」。
背景事實是,
- 經過評估,A的姑姑提供協助的意願,可能不高。
- A的祖母,在8 月底跌倒摔傷,被送至護理之家協助生活照顧,9 月份已返家,2019 年10月至今又有2 次因故跌倒受傷的紀錄。而且已73歲了,較為年邁。
- 家裡的生活經濟,目前多由A的姑姑提供打理。
簡單講,A的父親「親職能力不足」,不能扮演一個好父親的角色。
他的家庭可能也沒辦法給A完整的照顧。
法院裁定,延長安置。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有一種感覺:
有些家庭不ok,所以應該要讓小孩送到安置機構,平安長大。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2月19日,它是一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再審判決。
發生了什麼事?
簡單講,南投縣某安置機構收容少年發生性侵害案件,2014年至2017年3月間,共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
以撫摸性器官、口交、肛交等方式,合意或被迫予以侵害,性侵害的地點遍及寢室、廁所、視聽室、活動中心,甚至於參訪活動時,也發生在外宿機構的廁所內,以及未立案之兒童學苑內。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臺中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身為公務員,都未能及早查明該機構,也沒有依法通報,以致該機構後續屢屢發生性侵害事件。
被收容的兒少個案,身心受創嚴重,更有少年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關係紛亂,損及個案權益甚鉅。
聽起來,這個收容機關,我們稱為「Z機構」好了,是一個不合適的收容機關。
長期違法超收、被控暴力管教、3年來發生21起性侵案件。而政府官員都沒有發現。
社工問少年要不要搬出去住,少年不想搬,他說:「因為這邊生活比較規律,像個家,搬出去就沒有伴」。
媒體在採訪最後,問少年有沒有話想對負責人夫妻說?他有些不好意思地笑了:
Z機關,是國內唯一純粹收容司法案件安置少年的機關。
國內所謂的收容機關,很多不是政府機關,是民間團體。
1997年,在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時過於大意,以為當年的兒童局會訂定執行的法律,不料兒童局一開始就因沒有人力、財力拒絕合作。
司法院不得已下自己出錢、找安置機構,不過司法院不是執行機關,根本沒有這個預算;
法院編列的照顧成本不足,也會因欠缺經驗找到不合格的單位。而且司法人員對機構沒有監督權。
法律與行政的未臻完備,造成法官「先找到床位才能下裁定」的實務困境。
床位真的不夠嗎?
衛生福利部在2018年第一季統計,全國可接受法院交付安置個案的機構計36家,床位共293床,仍有67個空床位。這是行政機關給的數字。
媒體訪問時,一位調保官聽到這個數字,不以為然地笑起來:
「床位根本看得到吃不到,有毒癮、性侵紀錄、心智障礙或超過17歲的孩子,機構覺得不好帶,收容意願很低。部分機構專收女少年,就算有床位,男少年也進不去。找床位的過程,我們常得用求的。」
她語帶無奈:「被拒絕是常態,我曾有位17歲輕度智能障礙、曾是性侵加害人的少年,從南到北被拒絕10次。他留在原本生活圈,犯罪行為停不下來,還是進了感化。」
她最後補上一句:「被拒絕到最後,有些機構還會問我:『妳怎麼不去找Z機構?』」
在第一線司法人員口中,Z機構確實對在機構間流浪的「難置兒」有較大包容。
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謝瑞龍記得,曾有位勒索同學錢財的少年,拖著腫脹、快撐破褲管的右腿出庭,原來少年長期苦於下肢淋巴水腫象腿症,相依為命的祖父卻沒錢幫他醫治。他連結社會局資源帶少年就醫,並為少年找安置機構,
但淋巴水腫需手術才能根治,多數機構皆以無法提供醫療資源為由婉拒收容。
最後Z機構接納少年,自籌金額不小的醫藥費,帶他到台北手術。
少年病癒後不再自卑,以一技之長自力更生。
就社會觀感來看,機構願意接受受虐、父母無力撫養的孩子,募款資源易得,孩子照顧起來也比有非行行為的少年容易。
到最後,願意收容非行少年的機構,絕大多數有宗教濟世色彩,且也僅提供有限床位。
這些年來,只有Z機構願意全收司法安置少年。
我們回到公務員懲戒。
判決是,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副處長 ,記申誡;
科長、辦事員 記過一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記過二次。
被懲戒的副處長、科長、辦事員,提了再審。希望法院再判斷一次。
法院體系的少年保護官反而沒提再審(誤
很有趣的,他們提出了相關媒體報導:
- 聯合報「彈劾效應性侵少年安置找不到收容機構」。
- 電子媒體報導者(THE REPORTER)專欄
「少年安置機構性侵害彈劾風暴,法院及政府為何一再漏收」、
「安置機構接連停業,誰幫司法少年撐一把傘?」
- 公益交流站NPO: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林學晴法官論著。
(2)兒少安置機構工作者麥田捕手論著。
希望法院可以看看媒體報導,再斟酌一下。
再審判決中,法院的說法是:
我們要判斷的是,「原來的判決」有沒有犯錯。你提出的報導,是在原來的判決當時,根本沒送到法院的資料。他們作判斷的時候手邊既然沒看到,自然無從斟酌。
它顯然不是刑事訴訟法的「新證據」(誤
至再審原告於前程序提出答辯書狀第3份引述:
(1)西元2018年8月4日聯合報報導;
(2)電子媒體報導者(THE REPORTER) 西元2018年8月15日專欄評論報導;
(3)公益交流站NPOst.tw(http://npost.tw)林學晴法官及筆名麥田捕手之論述,係於107年10月4日合議庭評決之次日始到達,前程序合議庭本無從斟酌,判決書未為論酌,亦無違誤。
所以第二個故事,判決確定。
Z機關有違法,公務員失職遭到懲戒。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0月30日,故事發生在台北(行政訴訟判決)
這是一個行政訴訟,吳老師是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幼兒部班級教師,被台北市政府裁處:罰鍰3萬元。
理由是,吳老師的同班級劉教師於2017年10月5日,手持餐袋揮打4 歲幼生(拍打頭部),吳老師當時在場卻未依規定通報。
我相信劉老師應該也有被罰,只是裁罰記錄不在判決書系統
吳老師的說法是,
- 2017年8月,她剛任職啟明學校幼兒部,在此之前並無帶學前特幼班的經驗。
- 因為同班級劉教師具有較豐富的學前特幼班帶班經驗,她雖然感到劉老師帶班風格較為嚴厲,但劉老師年齡較長、經驗較豐,吳老師資淺,當然多會予以尊重。
- 吳老師偶然看見孩子身體不適、情緒不佳情事,劉老師均會上前擁抱安撫,也會自掏腰包購買小點心給孩子作為獎勵,所以吳老師認為劉老師是採寬嚴並濟的教育手段。
- 吳老師任職2個月後,2017年10月5日,看到劉老師手持餐袋揮打4 歲幼生。
吳老師當下在場,但之前並無親見或聽聞劉老師有虐童行為,從沒想過劉老師有不當管教的可能性。
- 吳老師原告當下正全神貫注於另一全盲2 歲幼生,未仔細看見劉老師究竟對這名受害幼生實施何種暴行;當下受害幼生亦無哭鬧或反抗,劉老師的動作亦僅短短4秒,這時吳老師實在不覺得認識劉老師的行為有傷害小孩。
- 另一助理教師楊老師亦同在場,也沒有進行通報。
- 所以在事發當下,吳老師主觀上就沒辦法理解劉老師的行為是「不當管教」,未予通報很合理。
吳老師不能接受台北市政府的裁處。
臺北市政府的說法是,
- 在教育局的調查中,助理教師楊老師曾指證,劉老師以前就會用紙製椅子毆打受害幼生頭部,並於2017年9月向教務主任報告此事,教務主任也提醒過吳老師注意班上狀況,所以吳老師應該有聽聞過劉老師有不當管教幼兒的前例。
- 受害幼兒曾經多次向父母反應,被老師拍打頭部、不想上學,經心理治療諮商結果,劉老師揮打的行為已對受害幼生身心發展產生嚴重不良影響,逾越合理管教,屬不當體罰,吳老師在場見聞卻未履行通報義務,自屬違法。
- 為什麼要發現不當管教要通報?從兒少權益法第53條的立法意旨來看,國家要積極保護兒少,責任通報人員不需進行查證,有一般經驗判斷可能有違法,就應該要通報了。
- 劉老師以餐袋揮打幼兒的行為,不是合理的師生互動行為,吳老師當有通報義務;至於另一在場的楊老師是否善盡責任通報義務,與吳老師要不要進行通報並不相干。
- 吳老師對這個事件,延誤通報超過48小時,裁處罰鍰3 萬元,這樣的處分沒有錯。
法院判決:
- 經過勘驗,吳老師進入教室時,劉老師及助理楊老師已進入教室,教室內也有多名幼生在場。
- 在劉老師手持餐袋揮向幼生頭部當時,吳老師正牽著另一幼生進入教室,未面向劉老師,直到劉老師再次持餐袋揮向受害幼生時,吳老師才轉頭面向劉老師及受害幼生,前後劉老師共4次揮打受害幼生頭部,歷程僅約4秒鐘。
- 這段期間,助理楊老師均可清楚觀看劉老師舉措,之後受害幼生亦走向楊老師。
- 由此觀之,吳老師進入教室之際,本來在照顧另一幼生,未及注意劉老師的舉措,直到劉老師再次持餐袋揮向受害幼生時,才注意到這件事,轉頭查看劉老師。
- 這只是轉瞬間情事,究竟吳老師看見劉老師持餐袋揮向受害幼生當下,有沒有意識這是一件不當管教行為,需要再判斷。
- 雖然,受害幼生於2018年3月間曾多次向父母反應被老師拍打頭部、不想上學情事,復經心理治療諮商結果,認為劉老師行為已對受害幼生身心發展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法院固然不忍受害幼生在遭遇教師的不當管教,產生身心負面影響。
- 但是,就吳老師所負行政法上義務,本件單次(2017年10月5日)劉老師「餐袋揮打事件」的不當管教行為,實在難以事後諸葛方式,反推吳老師發生當下就可以分辨它是「不當管教」。
- 法院認為,依吳老師的能力及事發情境,主觀上沒辦法認識劉老師有對受害幼生為不當管教行為,不會發生兒少權益法第53條第1 項的「通報義務」,台北市政府不應該處罰她。
法院判決:吳老師勝訴。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臺北市政府負擔。
很有趣的,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是兩名律師,被告的代表人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是陳佩琪(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