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9 月 23 日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書函,生理日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是以,請假係以生理週期來臨,有事實需要為原則。生理日週期介乎二十一至三十五天之間,經血來潮期間約為五至七天;臨床上可利用內診、抽血等方法來確定生理日,非臨床醫學單位則不易判定生理日,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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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說,「生理期通常不舒服只有幾個小時,所以不舒服可以跟主管說一下,直接在位子上休息,目的是希望女性員工能學會和自己的生理期相處」,「目前公司所有女性員工都能克服生理期的不舒服,若妳的情況是必須在家休息,那我們就會往上報,這部分的請假雖不影響月薪,但會影響年終考核的。」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勞動條 4字第 1100131646 號函
生理假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並無子宮,故無月經生理日,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
勞動 3字第 0910026837 號函
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
勞動條 4字第 1050131141 號函 (部分工時)
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哺(集)乳時間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621 號函
因病切除子宮及卵巢,如經由適當醫學方法合理判斷女性勞動者仍有排卵,且於排卵日及原行經之日仍因荷爾蒙變化而有身體不適,應可屬「廣義生理日」,如因而致工作困難,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生理假。
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書函
中年婦女之更年期症狀與生理日之成因完全不同,應不屬於生理日之認定範圍;
相關函釋
計算口訣:
生理假獨立3天、有薪病假併生理假仍然是30天!
假設:104年8月底止,病假已請30日(包括生理假3天),已屆請假日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得請1日生理假,惟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生理假不用提證明,但是可不可以事後申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