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丟棄了許多東西,我不算是個經常在丟東西的人,因為很難決定什麼要丟什麼不丟,這應該也不是什麼太罕見的經驗吧。要說「絕對要留下」的東西,這我分辨得出來,不過這樣的物品相當少,如果只留下這些東西那就無法生活(例如可能只有一件襯衫),如果要把留下的範圍擴大,那麼就會納入很多其實有點想要丟掉,但是因為覺得沒有辦法獲得替代品而為了功能而先留下。
某個方面來說這算是一種生計問題,如果有很多錢,當然可以輕易地丟棄物品。因為有需要再買就好了,只要計算儲存跟攜帶的成本,就會發現不如需要的時候買一個新的。但是,如果所持錢財的金額少於某個數字,即便是知道鐵定用到只是頻率不高或者以後用到的東西(例如:夏季時的冬衣),都會陷入難以定奪是否要丟棄的局面。
不管即將丟棄的物品原本價值是多少,重點是擔心無法獲得下一個,或在下一個環境裡沒有辦法借用得到。自有物品的焦慮也許也有些是來自於擔心借用不到公用的吧?如果資源有限,那麼除了私有物,都有可能會無法想用的時候用到。這個問題有一部分是客觀而言究竟是否存在公有資源(例如一個城市是否存在方便的公共運輸路網,否則就會想要有私家車),另一部分則是一種信念,像是組織了社區共享汽車的辦法,但是擔心「我要用的時候總是會剛好車子都出去了」。重點可能是一開始誰要投入資源去建構公用資源,如果剛好有人能夠無償且對他本身也沒有任何妨礙地提供,那自然是好,但如果沒有,就出現了資金與權利問題:確實,有錢好辦事,但錢辦不到的事,還是存在,也就是那種「無論如何,我不同意。我不想同意。」(儘管有時倒是因為錢不夠多,但我還是把後面這項獨立列出來)。
我希望可以對於「世界總會剛好供應我所需」有信心,但我可能還沒有完全做到,所以我還是會想要有私有的財產,並且當我有急用時開始思考,是否我根本不應該設法過一個免費的生活,而是應該設法讓自己有很多錢。
我說的很多錢不是指「可以購買昂貴的東西且購買很多」,這樣在量上比較大的尺度,而是截然不同的尺度:「無論浪費了多少錢都不會心疼,也不擔心下一筆錢在哪裡」。在那樣的生活中,很多事情都真的可以用錢解決。雖然還是沒辦法用錢換到一些絕對基本的東西,例如「自發」,尤其是「自發的愛」,但可以省去很多很多的情緒勞動。有的時候情緒勞動也不過是因為我想要對方不願意給我的東西,而我要讓他轉變成願意給我,這時候就須要情緒勞動。
很難說是否是他故意刁難我,因為很難說他是否有義務給我那樣東西。我認為老闆有義務為員工提供各式各樣的保證,倒不是福利,而是例如把環境弄成「起碼不刁難員工」的狀態,但是如果老闆就是不願意,那麼員工是否有義務離職?我對此在我個人的腦內有著雙重的看法。有時候我認為員工有抗議或者離職的義務,因為他已經知道自己跟這裡不同調,那麼離開對我而言是唯一終極解。然而,如果社會上普遍都是這種老闆,因此離開了之後下一個地方也這樣怎麼辦呢?如果根本找不到不是這樣的老闆怎麼辦呢?這是娜拉離開之後要往哪裡去的問題。
儘管可以說,「如果根本找不到不是這樣的老闆怎麼辦呢?」也是一個限制性的信念,但有限制性的信念,這個狀態本身就是受迫的結果,因為我認為人起初大多是良善的,或者說是無畏的,也因為根本不知道有什麼好怕的。限制性的信念雖然使人憚於嘗試,但這也可能是一種自衛機制:「假如嘗試之後失敗的機率是一,那麼請不要再懷抱希望啦,大腦和心!那叫做僥倖與賭性!」是的,限制性信念在此可以看作一種使善良不被坑害的補救方法。
也就是說,「懷有限制性信念」的人是受害者,或者一定程度上是受害者,那麼苛求他「敞開心胸」就不是唯一解了。
那麼,囤積是一個病症嗎?我對於各種精神官能症的看法,都或多或少包含著:雖然帶給旁人困擾,但對當事人有著不可磨滅的助益。就算也帶給當事人困擾,但是助益還是存在,有時甚至在相抵之後發現比困擾更多。精神官能症被當作病,是一種,或許可以說,不解決問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的變形。一直以來,把精神出狀況病理化,是一個應對周遭反感的方法,然而,病理化同時也使得精神官能症變成一種「他人的東西」,由於跟「正常生活」割離開來,人們不見得會去思考一個人如何「罹患」精神官能症了,反正,那也很大程度上是基因的問題,因此就是跟人類生活、人的意志沒有關係的問題,那是機率。
我同時同意:病理化是一個很好(用)的措施,雖然我認為這是一股限制性信念,但承我所言,限制性信念並不「壞」。他可能需要破除,但他並沒有惡意。
我也了解:現在有許多應對精神官能症的「方法」,是包含改善自身所處的人際關係環境,不管是改變現有的人際關係的質地,或者移除某些感覺到了「不想要」的關係。這並不屬於基因決定論。
但是,擅自認為別人的思維是「限制性信念」,是否也是一種傲慢?我的傲慢?我將對方病理化?憑什麼我的信念是敞開、對方的信念是自縛?假設真是如此,又憑什麼敞開更值得追求?因為大家都敞開的社會,大家的生活比較好嗎?那麼這不就正是因為造成了他人的(某種)困擾,而把對方看作應當改變、「不應當維持現狀」的嗎?
這算是純然地接受了對方嗎?又,接受對方的存在,跟「禁錮於現狀」,要如何不綁定起來?這是我正在思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