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前就預防接種之受害救濟撰文投稿,即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相關事宜,可見救濟資訊尚非廣為周知,民眾實應注意自身權益之保護,除得參衛福部網頁進一步了解確認,謹再整理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請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徵審辦法)第2條第1項:「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請求種類/請求權人死亡、身心障礙、嚴重疾病、不良反應/法定繼承人(受害人死亡時)或受害人(詳參徵審辦法第5條) 申請對象向地方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並提供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如健康檢查報告、至少1年以上病歷、身心障礙鑑定證明),資料不足而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者,不受理(詳參徵審辦法第6及7及8及16條) 請求時效知有受害情事起2年內申請,但不得逾事發後5年,逾期不受理。(詳參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2項、徵審辦法第16條) 審議機關衛福部及其設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由衛福部通知審議結果(詳參徵審辦法第9及20條) 審議結果相關/無法確定/無關,就受害人病史、接種反應及其他相關因素,參酌醫學實證(如期刊文獻)、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為審定。(詳參徵審辦法第13條) 審議時間6個月(可延長3個月)(詳參徵審辦法第14條) 不予救濟情形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常見、輕微之可預期不良反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障礙/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詳參徵審辦法第17條) 給付金額死亡及身心障礙給付最高600萬元/嚴重疾病最高300萬元/其他不良反應最高20萬元。(詳參徵審辦法第18條及其附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 酌予補助情形為釐清因果關係支出之費用,如檢查及醫療費用補助/如死亡進行解剖者之喪葬費用補助/孕婦死產或流產之胎兒胎盤解頗或檢驗等費用補助(詳參徵審辦法第19條) 對於衛福部之審定結果(處分)得為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要旨:「如上所述,依原告預防接種至發病的全部過程,時序上無法完全排除原告病證與系爭疫苗接種的關聯性,在被告無從舉證證明原告病症與系爭疫苗確無關聯性的情況下,應認原告已符合預防接種救濟辦法第7條第2項附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所定「與預防接種之關連性無法排除」的情形,即有權請求被告作成給付預防接種受害補償的行政處分。原處分駁回原告的申請,即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