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謝 上報 刊登本文: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6158
如果一個人拿泥巴丟你,你要不要反擊?這個人攻擊你,造成了傷害,但若我們想要透過反擊以取得平衡,卻必然地必須要投入泥坑一起攪和打滾,縱然打贏了,身體也早已沾滿泥濘,路過看到的人必也將退避三舍,甚至也把你當作會拿泥巴丟人那般看待。所以更為「理智」的作法或許是不要攙雜進去才是,雖然很難,環境上很難,心境上也很難。
「雖然...,但是...」大概是泥巴仗的第一團泥球,當我們對於一個議題在爭論其是非時,或許意識到這方有問題了,所以出於轉移焦點的目的也好,又或者是想要以資格論的方式挑剔,這種資格論取向的挑剔又經常是以尋找該人是否有雙標的痕跡來進行的,但無論如何都是在另一方的條件上找出破綻。因此原本的焦點從在這方是否有問題,經常到後來轉移成批判方有無資格之上。
脫口秀女表演者在表演前再三向另一表演者與其上司表明不願自身過往交往經驗成為被嘲諷題材,獲得首肯卻仍然違諾,表演者在直播上與友人的對話更以:「(表演者)我想知道(女表演者過往男友)到底是有什麼厲害的地方...不可思議,我要親自確認這件事情,....是一個體驗的心情,是想要知道會不會是因為這樣我們一直誤會那個人了。其實被幹過我也會變這樣。(友人)被(女表演者過往男友)幹過,所以整個個性變扭曲了。(表演者)越講越清楚。(眾人)你講的哦。」而後的炎上卻也有人翻找出該表演者所曾說過即便是該人底線但不代表自身不能開玩笑的言論,然而這段言論被去脈絡化的引用,也混淆了這段言論對於「行動的宣稱」以及「行動」,但是原先焦點所在的「近乎強暴式地將他方所不同意之事予以強加的性羞辱」卻被忽略。
當然脫口秀有另一個問題是,似乎只要掛上脫口秀的名稱,即便是平常具有冒犯性的言論都成為必須要被「肯定一切」的內容,所以有人把女性被強姦當作玩笑、有人把自焚殉道者當作玩笑、有人把女兒被撕票當作玩笑。
確實地,憲法保障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所屬的表現自由即便在美國憲法修正第一號寫著不能立法限制言論自由,但在解釋上也不是完全依照「文義」,卻是言論自由也必然地受限在於憲政框架之下,例如兒童色情(child porn)就是不被容許的表現內容。
固然,脫口秀的言論應該與違法違憲的言論還有斷距離,但不代表沒有一個「標準」存在,但似乎因為脫口秀的歐美風氣使得人們爭相想要成為第一批開拓者一般要讓他人知道「我更懂幽默」、「我更能接受各種笑話」所以病態地肯定一切,肯定一切已經越界的內容,肯定那些把他人的受害經驗作為素材的內容。若標準是存在的,那所言所行就應該有與自由相對的責任。脫口秀這個場域是一種文化,卻也並非獨立於政治社會之外的文化,即便尺度較寬亦然。
脫口秀是一種娛樂型態,但若是把快樂建築在他人的傷口之上,那至多是一種低級的娛樂。享受這種娛樂的,不過是殘忍與無知而已,更不用說那些假裝享受的辛苦造作姿態。
地獄梗跟失敗的地獄梗是不同的,地獄梗的概念存在就代表著是一種踩在道德限界上—而非之外,並引發幽默的娛樂形式,單就這點就能說明脫口秀內的言論存在著道德界線;然而,失敗的地獄梗正是在於越界,不僅不是幽默,更可能是單純的惡意。二者的區分,正是「幽默」與否的分野。然而,幽默並不是個人偏好的問題而已,泛主觀論最終只會導向「什麼都是,因此,什麼都不是」的虛無結論。
舉例來說,Trevor Noah 也曾拿希特勒作玩笑,這個段子是說他學德文的過程中在聽德文演講結果下載到希特勒的演說,因此腔調變得很像希特勒,有次走進科隆的餐廳時不小心用這個腔調點餐,這個模仿惟妙惟肖獲得全場歡笑共鳴。希特勒屠殺了六百萬人猶太人是不爭的二戰歷史,去提到一個在德國模仿希特勒的段子是否是地獄梗?百分之百是。那跟被強姦的女人、自焚殉道者以及被撕票的女兒這些失敗的地獄梗差在哪裡?
我認為差異在於「對象的意義理解」,希特勒是個無爭議的邪惡象徵,不管以其作為何等素材,例如脫口秀笑料又或者是電影創作基底,其作為邪惡的象徵並不因為這些表演形式而有所影響,亦即不會因此就使得希特勒變得是個平易近人的歡樂形象,反而諷虐型的影視作品更是透過創作來在既成的史實上透過 fiction 的無邊界來創生新的意義。相對的,女性受迫的現實(多數性暴力受害者皆為女性)、言論自由的殉道者以及被撕票的女兒,這些形象並非如同前述的「地獄梗」那麼明晰,因此在玩笑之間就可能淺薄化了這些事件的意義以及主體的形象。而若表演者仍然要開玩笑,那當然也必須要承擔這個「言論自由的責任」,然而對於支持者來說,言論自由似乎是不帶責任的,這或許是對於自由最大的誤解。
退一步來說,在另一個情況裡或許兩邊都有問題,就像是違規停車者被警察取締時,旁邊可能也有另一台車主違規停車。這時被取締的車主可能會說:旁邊那台也違規停車啊,怎麼不去開他單?這裡有個能適切說明的法律概念叫做:「不法之平等」。不法之平等所指的是我們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因為別人也有不法,所以我們就不用守法。這個很簡單的觀念所要說明的正是「法治」作為行為規範本身約束著人們的行為,不會因為別人有犯錯就讓我們的錯就不是錯了。
有相當程度是因為我國國民的法治觀念缺乏,若以「法律」作為標準來說,對錯標準已經明訂,不能殺人、不能紅線停車,若因此被取締照理來說是合法而無不正義感,但人民卻會因為怎麼只抓我卻不抓其他人,而產生一種「不正義感」,然而這裡的正義/不正義感來源卻非來自於法律—畢竟違法被取締是法所當然,卻是來自於其他人也犯了錯。
從什麼時候開始,別人犯錯成為我們也能犯錯的理據?又或者這種心態「要死大家一起死」的同歸於盡心態?還是這是一種僭越式的民主心態,自居立法者在法例之上加上了「不能只抓我」的但書(偏偏法律的其中一個特徵—普遍性正在於不能因人設事)?
回到龍龍事件來說,剛剛所說的退一步來說就在於僅單以該被去脈絡化所截取的龍龍言論所提到她所做出的即便踩到他人底線不代表她不能拿來做玩笑的宣稱(再次說明對於行動的宣稱不等同於行動),假設在脫口秀的文化中有種「標準」存在,是否將會因會表演者做出了不同於該標準的宣稱就代表可以無視該標準?簡單來說,如果某些玩笑是被禁止的,是否會因為表演者說可以就可以了(甚至並不是真的去實施)?
無論是以扭曲的不正義感又或者是去檢討他人是否適格,都是一種實際上把焦點轉移到「非原本所談論主旨」的其他事情上的方式,這就是為什麼公共論辯十分困難,因為現實上許多討論經常都在被丟下一塊泥巴後成了一片髒亂。若要認真去討論一件事,我們就必須去討論一件「事」,就事論事也不過如此。偏偏這句話是一種應然的宣稱,是對一種實然非此的呼籲。
我們能使用的「雖然...,但是...」也只能悲觀的是:「雖然這樣做是狗吠火車,但是什麼都不做火車永遠只會開向斷崖,我們也只能找更多條傻狗群吠,期望整車乘客能在喧嘩的聲響中聽見些許微弱的薄音,進而使得走向正軌。」
一個通向能對話社會的正軌。
source: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