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節觀念指妻子對丈夫的關係保持專一,宋代理學盛行,提倡「存天理,去人欲」,把慾望妖魔化,認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至清時期,理學深入民間,女性追求貞節,由個人的道德選擇,變成社會給予女性的沉重枷鎖,由社會鼓吹的道德價值,變成國家推動的社會制度,女性的獨立自主被否定,被視為女性地位最低落的時期。
朝廷政策推動極端的貞節觀念。明代法律對於旌表節烈婦女有具體規定。太祖下詔奬勵三十歲前夫亡,守寡至五十歲的婦女,不但載其事蹟於官史,獲賜於宗廟供奉,更加樹立牌坊以嘉許,豁免其本家的差役。這尚算合乎人情的貞節觀念。武宗下詔獎勵因被姦污而自殺的婦女,發放殯葬金,為其立節烈碑,由是狹隘的貞節觀念被高舉。
清代在明代的基礎上,把旌表進一步細緻化,把堅守貞節的婦女分為三類,一為節婦,三十歲前守節至五十歲,或五十歲前丈夫亡故而守節超過十年,彰顯孝義或經歷窮困者。二為貞女,未婚而丈夫先死,或聞訃後自盡,或在家守節不嫁者。三為烈婦烈女,為了維護個人貞潔,或遭遇賊寇侵犯而寧死不從者,或被調戲而羞憤自盡者,或節婦被親屬迫嫁而自殘明志者。
清代規定,地方士紳每年向官府公舉節婦烈女,地方政府或為這些婦女修建節孝祠,死後設靈位於祠中,或樹立大牌坊,把旌表的婦女題名坊上,或發給官銀由節婦本家為其建貞節牌坊,個別的節烈事蹟,甚至可獲皇帝親賜詩章、牌匾、緞匹等,又或把節婦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內。換言之,朝廷透過一系列獎勵,構成一種社會壓力,推廣一種極端狹隘的貞節觀念。
明代一些貞節例子,一些「不必要」的貞節行為。如進士張寧死後,兩個妾侍誓不改嫁,並把自己鎖在閣樓內,直至五十年後,張寧的兒子得中進士才出來與家人見面,被稱讚為「雙節」。如蘇州宣姓婦人,丈夫平日對她極盡凌辱,當丈夫一死,卻選擇自縊殉夫,並向親鄰表白,只需克盡婦道,不用計較夫妻感情。
清代婦女貞節行為更趨極端,不但「不必要」,甚至「怪異」。如秀才林邦基之妻,向病重丈夫許諾殉夫,丈夫死後,照顧家公,至家公過身,便絕食赴死以兌現承諾。當時不但有動輒殉夫,福州更有婦女被迫殉夫的習俗,村民竟然視為盛事,搭台觀看。
更可悲者,清代流傳不少保護清譽的故事,如趙謙之妻王氏,獨自睡覺時,窗簾被輕風吹起,她懷疑被偷看,竟上吊自盡以示清白。又如安徽賀氏,家中遇火災,因一時找不到外衣,寧願放棄逃生,也拒絕斴居救援,活活被燒死。這種荒誕的男女之防,卻被時人歌頌。
明清時期,貞節觀念的實踐有很大的差異性,受個人、家族、社區的影響,動輒言死的貞節行為,肯定不是全國通行的「應有之義」,但極端狹隘的貞節觀念被朝廷推廣,被視為社會追求的道德價值,被標榜為典範女性的榜樣,就不用爭議的現象。就宋元時期,節婦烈女只有約1000多人,但明代的節婦人數多達27000多人。清初八十多年間,節婦烈女已達12000餘人,及至同治時期,清廷每年平均旌表的節達12000多人,可見清代守節之風趨於熱烈。在這種社會風氣下,女性失去自主,社會地位更顯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