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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獨火塘|關於狩獵:始終自說自話的動保團體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歡迎回到【原獨火塘】。上週我們談過林務局《狩獵管理辦法》修定座談會及草案大要,今天我們來談談動物保護團體鬧場行為的背後心理。
Source: Quatr.us Study Guides
去年春天,俱樂部【那麼講堂】藉著獵人王光祿釋憲案四度談論狩獵議題,曾反覆說明以下要點:
  1. 原住民傳統狩獵是自給性食物生產活動,是透過體力勞動換取肉食,不是以殺戮和娛樂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2. 自然環境敗壞、野生動物因棲地被剝奪面臨生存壓力,不是原住民傳統狩獵所導致,而是現代工業社會剝削自然的惡果。
  3. 獵人不是一種職業身分(如大學教授或建築工人),而是原住民社會土地與自然資源管理體系的一環,本身是維繫體系的機制之一,但管理獵人並不能確保體系運作,相反的,要確保體系正常運作,獵人才能發揮作用。
對許多人來說,上述第三點稍費思量,因為這畢竟不是包括台灣在內的現代主流文化熟悉的思維方式,但前兩點純屬對事實的認知,並無理解上的困難,但長久以來,動物保護團體一直漠視這兩點,將原住民指責為戕害動物的生態殺手。這令人匪夷所思的現象似乎只有兩個可能:一,動保團體成員都有難言之隱,無法理解上述這麼簡單的陳述;二,動保團體成員都很聰慧並理解事實,但基於種種原因選擇漠視事實、反對到底。兩者相比,似乎以後者的可能性較高。
最近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系教授戴興盛撰文表達了類似觀點。他在文章開頭指出,動物保護團體反對原住民傳統狩獵活動,是一種昧於事實的指控。他主張「翻轉這個議題的論述框架」,從根本上否定動保團體的論據,不再和他們糾纏不清。
戴興盛在文章中寫道:
原住民族毫無疑問是為台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付出最大代價的族群。請大家翻開台灣地圖,只要是有相當程度野生動物存在的區域,大致上就是原住民族主要居住的地區或是傳統領域。這一點都不令人意外,因為劃設保護區是野生動物保育最根本的工作,而各類型保護區大多都是劃設在原住民族區域。所以原住民族是對野生動物保育付出最多的族群,此一說法無疑是事實,雖說這對原住民族而言,是無奈、傷痛、反映極度族群權力不對等的事實。

戴興盛臉書:應對部分動保團體的無理杯葛,翻轉論述框架才是解決之道
確實如戴興盛所言,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成為生態保護區,於原住民而言是極大的壓迫,原住民無力徒手對抗國家,於是不得不屈服於統治權力。在這種情況下還要背額外的黑鍋,原住民的憤怒是理所當然。且原住民還不能將憤怒訴諸無理,卻必須日復一日與真正無理的動保團體糾纏。戴興盛作為相關領域學者,付出時間與心力參與制度的建構和修正,表達了如下的心聲:
面對這些無理質疑,我經常想在會場上翻桌走人。這是何等的無奈!!!!一個民族已經被欺壓至此,明明他們已經為保育付出不成比例高的代價,明明原住民族區域內的野生動物已經多到嚴重影響農作物,他們還被要求要提出最嚴格的證據,去證明自己的文化慣習是不會影響野生動物。然後所有的族人以及參與狩獵自主管理工作的人們,就需忙著去證明這整件事不會影響野生動物。所有人努力證明多年,最後還是換來動團一句話「草率修法」的抗議。
戴興盛主張:「面對動團的無理杯葛,我們應該反轉整個論述的責任歸屬,對動保主張提出以下要求:動保團體應達到以下標準,在未達標準之前,其實際行為與其理念主張實質違背,因此喪失控訴原住民族之道德正當性。」
他提出的三項標準為:
  1. 動保團體成員應主動將其住家與土地恢復為原有自然棲地,並達到台灣目前保護區平均之野生動物多樣性與族群水準。由於野生動物需要完整的棲息地,動保團體成員除其住家與私有土地之外,應推動將至少部分平原與都會區劃設為保護區,其最終新增保護區面積不得低於原住民族地區。
  2. 動保團體成員應將其所得水準、生活方式所涉及的生態足跡、碳足跡等指標降低至原住民族平均水準。以所得水準而言,這約略需降 50%,以生態足跡、碳足跡等指標而言,這百分比會更大,因為原住民族山林守護者(一般所稱之獵人)所得偏低、幾乎從來不出國、不旅遊、也少進行高消費水準之活動。
  3. 以上指標是否達標,動保團體應負證明之責任,並應有科學長期研究之佐證。
戴興盛的論法與原住民的論法不盡相同,更多是從生態學者的角度出發,可能更容易讓一般非原住民理解問題。我們邀請對此一話題感興趣的朋友細讀戴興盛的文章,如果同意他的論點,由於這篇文章公開在臉書上,也歡迎大家轉載。最後附上【原獨語錄】一則,祝大家週末愉快。

原獨語錄 062|關於狩獵:文化的實踐是個人行為,但文化是集體概念,因此要透過保障一個文化的集體認同實踐,來彌補現有個人權利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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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不是言語,而是實踐,若你不得其門而入,且讓我們充作你的領路人,踏進原住民族的世界,遇見不同的世界觀與價值觀,學習不同的知識和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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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是土地規範的一部分,是土地規範產生狩獵和獵人,而不是狩獵決定了土地規範。不同的民族與部落就土地及土地資源可能有重疊競爭,需要協商合作,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部落間契約,才是國家應該鼓勵並承認的契約,才真正符合自主精神。
近年來已有族人成功在健保卡、行駕照甚至銀行帳戶上單獨使用以族語書寫的本名。不過最近台南市議員 Ingay Tali(穎艾達利)發現監理機關拒絕族人以族語族名核換發行駕照,為此召開記者會提出糾正批評,監理機關則以核發行駕照之姓名登載需符合《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由,堅持族人不得單獨使用族語族名。
這就好比一個人同意「蛋糕要用刀切」的原則,也同意「刀可以把蛋糕切成三塊」,但反對「同一把刀可以再把蛋糕切成四塊」,可是他不直說他「反對蛋糕被刀切成四塊」,卻說他「反對蛋糕要用刀切」。
關於漢姓,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除非漢姓已經構成原住民社會的骨幹,否則一切計較都屬無的放矢。而且,若漢姓真的已經構成原住民社會的骨幹,我們是要維持它,還是要矯正它?
這說明了舉凡牽涉到原住民族生存與土地管理的事項,光有一套帳面數字和似是而非的說詞,並不能夠取代事實,商議合作才可能找到一條可供大家並行的道路。
所謂的「碳匯」或者既有森林、林業固碳⋯⋯任何類似文字的指涉,都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高度重疊,其上自然資源應當屬於原住民族,如果現在被國家所控制,那是殖民的惡果,不表示國家理所當然應該繼續控制這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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