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20220611線上諮詢(全)-出勤紀錄與延長工時(加班)挪移的問題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有關目前的工作環境,仍然存在著加班時間過長的問題,為了使出勤紀錄看起來合法化,偶爾會有加班時數挪移的事件發生,但這從根本的角度來解析的話,最直接影響的層面是出勤紀錄的不確實,這將造成員工權益受損以及單位面臨違反法令的問題。

一、出勤紀錄的作用

對一般人而言,出勤紀錄是記載員工出勤全部狀況的紀錄,包含上下班時間、是否遲到早退、請假及相關假別、加班時數及當月加班時數等等的內容。
而這些內容進一步影響到員工薪資的支付,以及單位對於員工產能的掌握性,可以用於評估單位獲利狀況以及是否需要更多或減少人力。

二、加班時數挪移的問題

(一)出勤紀錄登載不實:無法真正掌握員工出勤的狀況以及單位的真實運作。

(二)加班費或補休給予不確實:

1.加班費計算不確實:由於出勤記錄登載不實,加班費涉及計算倍率問題,將影響計算的基準,例如加班前2小時以內加給1 1/3的加班費、加班再延長的第3、4小時加給1 2/3的加班費。若將第3、4小時挪移至未加班的上班日,則計算基準於出勤紀錄來看,會變成加班前2小時以內加給1 1/3的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2.補休給予不確實:目前由加班產生的補休大多數單位是採行1:1的比率來轉換,但是一旦涉及補休未休完的狀態時,必須回到原始加班的產生的紀錄來看,換回當時產生加班的加班費。
3.加班時數是否達上限以及三個月加班時數調移的問題:在未涉及加班時數三個月調移的狀態下,每個月的加班上限是46小時,超過的部分若是挪到下個月,其實很難知道員工真實的加班數據,也難以真正符合法令,進一步做三個月加班時數調移時,這樣的問題只會更嚴重。
4.偽造文書的問題:俗稱的AB帳(版)或內外帳(版),單位會有兩個版本的出勤紀錄,一版為真實的,一版為調整後的。
三、發現單位具有出勤紀錄或加班費、補休給予不實的問題發生:建議向人資先做第一步的詢問,有可能是人為疏失,但已是常態發生時,保存資料並反應遇到的問題,於勞資爭議調解、勞動檢查、司法訴訟時都能夠具體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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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的內容是正常狀況下,未涉及變形工時與加班時數挪移等相關問題。 工時與延長工時 在勞動基準法中第30條第1項規定指出了「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加上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的「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分析要點] 一、目前法令明定,加班時數的補休是需要依照勞工意願選擇的,不能由事業單位單方面規定。 二、回推至原本加班事實核算加班費給勞工。 三、國定假日是屬於勞動基準法規範的休假日,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的話,工資應加倍發給。 四、......
[分析要點] 一、以8小時的工作來看,若上午4小時,下午4小時的工作時間,因法令有規範休息時間,則加班起算時間應以下午4小時工作時間且休息30分鐘後,方起算加班時間。 二、事業單位可以規範加班需事先申請,但員工若有加班事實或加班需求,則需以每一個案的狀況判斷。 ......
加班換補休,離職時沒有休完怎麼辦? 1. 加班時數換補休,但來不及休完時,應依原來加班時數換算回工資結算。 2.換算回加班時數時,應確認加班當時是落在哪個加班費費率。
國定假日的加班費(或補休)與調移 1. 國定假日上班的加班費? 2. 國定假日可以調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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