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擔任警衛的男子不幸身亡,處理保險才發現月薪3萬多 ,公司只報2萬,死亡給付就少領38萬多。
什麼是高薪低報?
⛔名詞定義與相關法令
《什麼是月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所稱月投保薪資就是以勞基法所稱之工資為準。
《工資如何判斷?》
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
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為準。
高薪低報,公司負責人及承辦人員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一項: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目前『司法實務』見解
刑法 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刑法 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雇主或勞保業務承辦人員在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持以向勞保局行使,其第215條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為『第216條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何以不會成立刑法第 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因為,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勞工保險條例》
第10條第3項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第72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第72條第4項
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第1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
為避免投保單位將不合規定之人員申報投保,配合加強查核工作之需要,酌增查核範圍及查對資料」所示,
顯見勞保局承辦人員,對於投保單位申報之員工薪資額,尚有實質之審查權責,並非一經申報即予登載。
實務問題
如果勞工長期被高薪低報,或有可能是知情亦或合意喔,這時候勞工有法律責任嗎?
⛔1
或有逃漏稅捐之犯意,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得利罪以及逃漏稅捐罪。
⛔2
知情高薪低報,法律上或屬於共犯,若國稅局知情,當事人也還可能遭追繳稅金。
高薪低報對勞工的影響?
⛔1就業保險給付變少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2勞工保險給付也變少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職災醫療給付。
退休時則有「老年給付」。
死亡時的「死亡給付」。
⛔3特殊職業別勞工適用
「失蹤津貼」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4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金額也少
勞工退休金差額。
法律不會保護叫不醒的人喔,也許人家是在裝睡,等到交手,就是要好要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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