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堅強的意志,遇到會計,總是會潰敗,最後換來一心的疲憊。
要求別人依規定,自己卻依【理】行事
八月是我非常忙碌的一段日子,同時執行5件工程案履約管理,其中2件趕辦變更設計,1件趕完工付款,1件用限制性招標趕著15天內完成。即使我算有經驗了,事情擠在一堆的情形下,也是加班了44小時。
當時jason主任要我先報一般加班費20小時,超出來的再報專案加班,二邊的加班費來源不同,一般加班費是從學校基金的業務費支出,專案加班費是從工程管理費支出。jason主任擔心工管費不夠,所以先要我分開報。
八月初新會計主任輪派到本校,九月報加班費時,她同意我們可以從業務費支加班費,昨天卻跟jason主任說不行。為何有此轉變?jason主任說,她問了前手已退休的會計主任,她被前手說服,而前手的說法是:「這樣比較合【理】。」於是,會計要jason主任跟我說,叫我那20小時去補休。
合誰的【理】
我也不跟jason主任為難,但我在學校不算資深,不懂學校的規定,很想知道,事務組長不能領一般加班費是什麼規定。jason主任說,這不是規定,是會計主任認為,事務組長因為工程案加班,【應該】領工管費才【合理】,這算是會計人員代代相傳下來的教條,而非規定。
但依照這種【理】來看,事務組長的工作內容,不是只有工程案,那辦理勞務、財務或其它事情加班,是不是就可以領一般加班費?如果全校人員加班都可以領一般加班費,就獨有事務組長不行,這又是什麼【理】?
如何面對這種不合【理】
像這種沒有法令規定的事,就看自己如何選擇,硬幹或罷了。
硬幹可能爭到加班費,但對我來說,會滿傷神的;罷了,看起來全輸,但可以創造出「讓別人贏」的局面。
順勢讓別人「贏」
工管費不夠付3個人的加班費,我跟jason主任說,
「主任不必為難,優先考量吳哥(本校的技工大哥),他假日都來看工程,很辛苦,讓他領滿比較重要。」
這樣,讓主任好做人,話傳到吳哥,將來請他修東西也比較請得動。他們都「贏」,那我得到什麼?得到好心情、好觀感,無價。
而現在的退讓,對未來可能是一種投資,不必執著現在「贏」,可以「贏」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