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種鴨授精師」月入8萬,年休不到10天!

2022/10/0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本新聞解析可以學到
  • 勞動契約也有勞務契約。
  • 勞務契約下有那些公法可以保障(護)。

網友擔任「種鴨授精師」,主要為鴨子進行人工授精,月入7~8萬元。
目前工作優點:自由、不怕沒工作做、不會被別人耽誤下班時間;缺點則是無勞健保、無年終獎金、工作環境差、幾乎沒休假(年休假不到10天)、工作沒保障、身體若出問題沒上工該月則沒有薪水

什麼是「種鴨授精師」?(有獨門技術!)

法國國家農業研究院(INRA)資深研究員Rouvier博士於民國72年,對畜試所研發之人工授精、遺傳及營養研究等成果深感興趣,並查覺鴨人工授精技術可以突破法國以土番鴨生產鴨肥肝(foie gras)的技術瓶頸,返法後積極推動合作研究事宜。而畜試所宜蘭分所評估後,擬借重法方番鴨大體型之遺傳基因及數量遺傳學上動物模式研究之科技以提升國內養鴨生產及育種技術之層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育成之新品系季新鴨,可延長受精持續時間,替代現行母改鴨每3天人工授精一次的母改鴨,頻率調整至每6天一次,可降低50%的人工授精勞力成本。現已接獲種鴨場申請技轉,預計於族群移轉至民間後,2023年即可投入實際生產,可望改善改鴨場勞力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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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7~8萬元,不錯啊!

無勞健保,沒年終獎金,年休假不到10天(沒上工就沒薪水,是自己不休?)基本判斷有可能是承攬(委任或其他型態混合契約)。如果不是那就另當別論!
工作環境差(這個不OK喔)。

個案建議

職業災害保險很重要!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或 第 10 條(特別加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在職安法的身份定義上,至少是工作者(自營業者)!還是有保障的。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如果是承攬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職保先保起來,安全第一最重要!

職保不是勞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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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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