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情境是指〉
- 輪班制與非輪班制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應補給勞工適當休息之不同時數。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 〉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該休息多久呢〉?
「勞動部 111 年 11 月 15 日勞動條 3字第 1110141048 號函」
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4 年 3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規定,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之休息時間。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於踐行同條第 3 項法定程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8 小時。
結論
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使勞工延時工作
- 該勞工如為輪班制且有更換班次之情形,雇主於事後所給予勞工適當之休息,得依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休息時間給予。
- 非屬輪班制勞工且有更換班次之情形,仍應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4 年 3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