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或被行為人)之導師,是否適合擔任性平調查小組的調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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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或被行為人)之導師,是否適合擔任性平調查小組的調查員?

一、誰可以擔任性平調查小組調查員?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結論】

綜上所述,調查小組可以一部分外聘,也可以全部外聘。但不論全部外聘,或是一部分內聘,其中專業調查人員必須占三分之一以上。

二、小組的人數規定?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換言之,如果決定組成調查小組人數是3位,那專業調查委員就要1位;如果調查小組人數是5位,專業調查委員就要2位。其餘的委員,就可以是校內教師。

那如果是「跨校」性平案件呢?

該小組必須有跨校的老師,但其中的專業調查委員也要占三分之一。

三、那誰不能當性平調查委員?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所以,對行為人而言,會輔導行為人的教師,是不適合擔任調查人員;學務處通常是性平事務主管,因此學務主任也不適合;性平承辦人員,通常是生教組長(或生輔組長),也不適合。

為什麼會這樣規定呢?尤其是輔導人員。

輔導人員,對行為人(或被行為人)學生而言,通常是第一線的心理或行為協助人員。所以,輔導人員對學生要輔導(柔性),如果又要調查(剛性),會角色錯亂,因此才會這樣規定。

四、那導師是輔導人員嗎?

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這當中的輔導人員是指哪些人呢?

1、教育部函示

又按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30126297號書函表示,該準則之輔導人員係指「專責提供當事人諮商輔導協助之人員」。

故如果按照書函內容,導師似乎並非屬於該書函所說之輔導人員。

2、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然,按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之第五點,導師負有輔導學生之責。

3、結論 - 為撰寫本文的我所認為的

【本文認為】,雖然教育部之書函表示輔導人員係指專責人員,但就廣義上而言,導師對於受到校園性別事件影響的被害學生,雖然不具有專業的輔導諮商技巧,但仍有生活輔導與其他輔導之職責。按相同法理,導師應該屬於該廣義輔導人員之一,因此應該迴避擔任該學生之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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