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到年尾又到了公司發年終的時候了,雖然今年員工做的不錯,大家也很努力向上,可是今年因為疫情關係公司的營業金額慘淡,甚至可能會稱不下去,而遇到這種情況我有辦法不要發年終嗎?如果公司年終獎金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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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不發年終?
其實根據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以很多人說勞基法沒有規範「年終獎金」的規定是不對的,但是有沒有理由不發年終呢?
這裡要看的是,當初是怎麼簽訂年終發放的契約條款,若是並沒有特別約定,就要區分「經常性給予」還是「恩惠性給予」,若是經常性給予的情況,也就是在契約上有約定「保證年薪14個月」這樣剩下的兩個月雖然發的時候會說是「年終」但是實際上也就是你的工資。
而如果是「恩惠性給予」則公司也有發放義務,前提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要件,如果要件不符,不發 放年終也是可以,並不違法。
怎樣可以不發年終?
如前段所說,其實公司是可以不發放年終獎金的,此時到底該怎麼做呢?勞基法對於發放年終的規定有幾個要件「有盈餘」「全年工作」「無過失」,而在公司沒有約定經常性給予的年終的情況,若公司為虧損,則有需要給予年終獎金,而換句話說,如果公司有盈餘就必須要考慮從別的地方討論怎麼不發放年終。
若是有盈餘,則可以針對
「沒有全年工作」或是
「有過失」的員工
不為發放年終,但是此時就涉及到
契約解釋的問題,若沒有在契約約定清楚,則可能會有
老闆違約,勞工對公司提起訴訟等爭議,而本公司有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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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法律爭議。
到職未滿一年有年終嗎
到職未滿一年有年終嗎?此時就要看合約怎麼約定了,若是經常性給予性質,則可能能需要依照比例發放,但如果是恩惠性給予的性質,則要看公司怎麼解釋前面所說的「全年工作」,若公司解釋較嚴苛,則到職未滿一年就可以不發年終獎金。
然而如果像是
「請產假」「請事假」的情況能不能被認定不是
「全年工作呢」?這個時候如果老闆沒有解釋清楚,或是用最有利老闆的方式解釋而沒有清楚記載在合約中,就非常有可能
引起勞資糾紛,也十分有可能讓公司吃上官司,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則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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