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近,年終會不會發?什麼時後發?一直都是勞工深深關心的話題之一,而年終獎金,作為企業對員工的一種獎勵制度,不僅體現了企業的態度,更是對員工辛勤工作的一種回報。雇主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問題,如何正確應對,將成為確保勞資關係穩定的重要一環。
《勞動基準法》對於年終獎金的發放並未明確規定,但在第29條中提到了一些基本原則。根據該條款,事業單位在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若有盈餘,應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換言之,只要年終結算時,公司有賺錢,即應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至於如何發放、發多少、何時發,可另行議訂。在這種情況下,年終獎金被視為恩惠性給與,如果公司當年度未賺錢,未發放年終並未違法。
若雙方初期在勞動契約中已經約定了「保障年薪N個月」或「保證年終N個月」等條款,此時年終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將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受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保障,不論當年度公司營運狀況如何,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否則,將違反同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依照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100萬的罰鍰。
工作未滿一年或勞工選擇於過年前離職的情況下,是否需發放年終?此時,仍應回歸前述年終獎金究屬「恩惠性給與」或「經常性給與」來認定。屬於恩惠性給與之年終,因非屬工資,雇主不予發放,原則上未違法;反之,屬於經常性給與之年終,將被認定為工資,即便工作未滿一年或員工於過年前離職,公司仍應按在職時間比例發放年終獎金。
企業應與員工保持良好溝通,解釋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以及法定義務,謹慎處理員工的年終獎金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總的來說,即便離職,年終獎金的發放仍是維護企業聲譽和勞資和諧的重要一步。
臺灣企業大多都是中小型企業,往往無完善福利制度規劃,企業內部不會特別約定年終發放方式,導致年終所衍生之爭議層出不窮,造成勞資雙方對立。在此情況下,建議企業可以尋求商務法律顧問意見,進一步審視勞動契約,來確立企業內部年終發放標準,一來可以營造穩定的工作環境,又可以建立企業的信譽與形象,更可以減少法律風險,有助於企業長遠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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