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傳媒2023-06-05
真是丟臉到了極點!我們選出的執政黨,以民主進步為號召,黨中央設有性別平等事務部,結果在其女性黨工蒙受性騷擾之際,接受申訴的性平部女性主管居然冷言冷語的加以打壓,而位居高層並負責督導性平業務的副秘書長,居然也同意漠視該事件的存在,最後讓該黨工在隱忍多年但內心傷痛有增無減之下,選擇以「不信公義喚不回」的姿態,直接訴諸社會大眾。
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內部必定有許多人知道這個事件,但在該黨工訴諸社會大眾之前,根本沒有片紙隻字外泄。這點證明民進黨員很忠誠,但只是對黨忠誠,未必是對國家忠誠,同時顯然不是對正義這個普世原則忠誠。再者,該事件曝光引發了雪球效應,多位女性公開指稱,在民進黨任職(含工讀)時遭受性騷擾但申訴之際就慘遭封殺,這點顯示民進黨雖然設置了性平部,但其職場環境可能對女性很不友善。
性騷擾加害人擁有多重防護罩
我當然希望這些事件能在「沒有雙重標準的零容忍」之下落幕,但我無意針對上述三點加入譴責撻伐的行列,只是覺得有必要指出,性騷擾加害人都擁有防護罩,而且全部都是層層疊疊的好幾重,導致他們經常可以為所欲為而不必顧忌可能的懲罰。因此,不論這些事件如何落幕,都不太可能改變台灣婦女面對性騷擾之際的憤怒、無奈、與傷痛。
第一類多重防護罩來自於女性被害人未必願意提出申訴或控告…大多數性騷擾事件應該都是以這個結果收場。可能的原因很多,例如不想承受旁人的指指點點,尤其是指控她生活不檢點、招蜂引蝶的惡意批評…這種批評經常出自歧視女性的男人,以及嫉妒被害人或想在被害人身上尋找優越感的女性,而每個社會都不缺少這幾種人。
又如,被害人可能不願意回想當時那悲痛無奈的景象。若提出申訴或控告,就必定要對許多不同的人重複敘述受害過程,甚至接受具有敵意且技巧高超的質疑和侮辱,等於是再三的承受傷害…習慣上都統稱為「二次傷害」。因此被害人可能選擇隱忍,自己默默的舔拭傷口,讓時光長河慢慢沖淡那段悲痛的記憶。
再如,被害人可能不願意和加害人徹底撕破臉。包括職場上的指揮隸屬關係,商場上的合作關係,以及工作上的經濟與社會報酬等等,都可能對被害人非常重要,使之難以割捨,而申訴或控告導致關係破裂可能是未傷人先傷己。例如,在加害人是組織高層或其他對組織極其重要的人士之際,申訴或控告的結局經常是自己被迫或主動丟掉飯碗。
以前述黨工性騷擾事件而言,被害人還有兩個比較少見的顧慮…騷擾事件公諸於世的話,或多或少都會對民進黨造成傷害,真心熱愛民進黨的被害人自然會有所猶豫,而且傷害民進黨違反了綠營「拋棄自我為黨犧牲奉獻」的潛規則,最後命運無外乎被視為叛徒,或則被掃地出門,或則因為無法承擔週遭強烈的敵意而自行請辭。
案件能否成立也是重大難關
但即使克服內心障礙而提出申訴或控告,也未必能夠成案,因為第二類多重防護罩同樣強大。首先,承辦人員經常偏愛在第一時間制止案件成立,最重要的原因應該是認為常見的性騷擾行為只是「小事情」,從而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用「摸一下又不會少塊肉」這類的推託之詞封殺。
若聽取申訴的人內心歧視女性,那麼前述的「招蜂引蝶」批評就可能在這個階段浮現…即使不歧視女性也可能用這種批評嚇阻被害人。將心比心,「女人嘴裡說不要,內心其實是想要」這類的惡毒語言,其實比性騷擾行為本身更具侮辱性,也更有殺傷力。
前述的公諸於世會傷害到所屬組織,也經常會成為這個階段的重要考量,原因在於聽取申訴的絕對不會是組織底層的小人物,而他們能夠穩坐高位的理由之一就是擁有足夠的「大局觀」,能夠就組織的整體利益來進行思考。而在權衡輕重後,這些穩坐高位的人通常都會認定,受害者的個人正義沒有整個組織的利益來得重要,於是選擇盡其所能的壓制被害人,常見的說詞包括「以大局為重」和「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等。
當然,承辦人員也可能以權謀私,基於自身的利益而阻止成案。例如,在被控訴的加害人和自己有某種密切關係時,很少有人能夠大義滅親的秉公處理,同時也很少有人能夠主動避嫌而移交給其他人。
同理,在承辦人員是直屬上司或性平單位主管時,成案代表自己的現場管理或性平推廣業務出了問題,足以影響自己的考績和上司對自己的印象,很少有人能夠在這種狀況下無私無我的客觀處理。
另一個可能阻撓成案的重要因素在於性騷擾行為的認定。性騷擾研究累積的成果之一在於,對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的認定,會因人和因情境而異,例如女性比較可能認定是性騷擾,男性騷擾女性的情境比其他組合更可能被認定是性騷擾等等…這點意謂著承辦人員可能認為事件中涉及的行為並不構成性騷擾,於是理直氣壯的予以駁回。
評議和審理時同樣有防護罩
最後,即使進入性平委員評議或法院審理的階段,加害人仍然擁有多重防護罩。例如,性平委員和法官也都是凡人,同樣可能認為性騷擾是小事情,同樣可能對案件所涉行為做出不同的認定。因此,評議和審理的結果有很高的運氣成份,未必能夠彰顯社會正義。
再者,多數性騷擾都是發生在非公開場合,而且通常都沒有錄音或錄影,於是加害人只要矢口否認,被害人就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結果呢?在雙方各說各話之下,性平委員可以自由心證,於是前述的人際關係和大局觀等,就可能在其中發揮作用,將結局導引到有利於加害人的方向…若是進了法院,結果當然是「證據不足」,加害人不但不會受到懲罰,還可以高調的宣稱「司法還我清白」。
承審法官則還有可能被法條文字所限制。過去有部分性騷擾案件承審法官被罵成「恐龍法官」,原因是他們拘泥於既有法條文字,認定強行擁抱和強行舌吻等行為不涉及情慾,因此並非性騷擾,完全不考慮性騷擾行為經常與情慾無關…這是基本常識,例如上司對部屬的性騷擾,主要來自於「展示權力」,而部屬對上司的性騷擾,則經常是為了「反制權力」。
被害人可能被防護罩反殺
以上提示性騷擾事件中加害人所擁有的部分防護罩,其中絕大部分也適用於性侵害。這些防護罩通常只是讓正義無法彰顯,例如前述黨工性騷擾事件中,有一位主管用「可能招致招蜂引蝶批評」來嚇阻被害人,另一位則面對控訴對象是他得力部屬的情況,結果是用「妳給人家燒到整懶趴火」,直接譴責被害人自己招蜂引蝶。又如,有一位主管只用「推掉就好了」回應被害人,顯示他很可能認為性騷擾根本就是微不足道的小事情,另一位被害人則坦承許多人勸她「顧全大局」,要多加忍耐而不要輕舉妄動。
然而,在眾多條件配合之下,這些防護罩可以強力反殺被害人,使之受到更多更大的侮辱而完全崩潰。具體範例之一是幾年前震驚社會的輔大心理系性侵案…輔大社會科學院院長先用「情慾流動」的妳情我願,譴責被害人對性侵害的認定錯誤,然後以集體研究為名,強迫被害人對全系學生說明性侵的過程,結果當然變成由一群覺得學系名譽受損,自己身受其害的憤怒暴民,進行一場在民主國家理應不可能出現的「公審」!
想像一下,在加害人擁有這麼多的防護罩之下,不但事先無法確定存在哪些防護罩,還可能被防護罩反殺的被害人,需要多大的勇氣才敢提出申訴或控告?又需要多好的運氣才可以獲得彰顯正義的結局?因此總而言之,我們對性騷擾甚至性侵害的加害人保護得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