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躲債,律師教你如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021/01/04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前言

假扣押、假處分,皆為保全程序的一種,所謂保全程序,是一種特別的訴訟程序,目的是為了保全強制執行的可能,以免債務人脫產導致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後無法強制執行。假扣押所保全者為金錢債權,假處分所保全者為金錢債權的請求權。

聲請程序:

  1. 撰寫聲請狀(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533條),書狀內須記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法院。所謂原因事實與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即是說明為什麼要提出聲請,有何必要性,如果現在不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未來會有強制執行上的困難、造成債權人的損害。
  2. 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的裁判費皆為新台幣1000元。
  3. 向法院提出聲請:須注意者不是每個縣市的法院都可提出聲請,而是提出於有管轄權的法院,如債權人已提出訴訟,即向訴訟中之法院提出,如尚未提出訴訟,則向預計提出訴訟之法院提出聲請,或者是向假扣押、假處分標的物所在之法院提出聲請。
  4. 法院准許假扣押、假處分: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30日內,須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

釋明必要性與表明願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33條規定,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應釋明之。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白話而言,就是聲請人須提出證據說服法院,認為聲請人提出的證據有某種道理存在具有真實性,如果聲請人擔心自己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說服法官同意聲請,就可以表明說願意提供擔保金,增加法院同意假扣押、假處分的機會,一般而言,法院皆會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作為未來如果債權人敗訴,債務人得向債權人求償之擔保。
假扣押與假處分法院要求的擔保金金額之計算並不相同,就假扣押聲請之擔保金法院通常是要求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如債權人請求假扣押50萬元,法院就可能會裁定債權人提供17萬元作為擔保,但就假處分時,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做「全額擔保」,所謂全額的計算,乃是以「不當假處分致債務人可能受到之損害」為計算。舉例而言,如果假處分標的物為不動產,法院就可能會參考不動產公告現值或者是實價登錄價格作為擔保金計算之標準,那麼對於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時的負擔就非常大!

結論: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最大的困難,就在於說服法院說為何本件有進行假扣押、假處分的必要,釋明到何種程度法院才會採信債權人的說法,要提出何種證物才能佐證,此部分皆流於法官自由心證,債權人打不通債務人的電話、債權人去債務人家找不到人、債務人行蹤不明,提出通聯記錄和債務人家大門深鎖郵筒放滿信件的照片,法院也可能認為本案釋明不足,而不會准許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聲請。
現行實務上就假扣押、假處分的聲請仍未具固定標準,而且對債權人的聲請偏向嚴格,要求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已接近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之程度,與法定釋明之要求相違背,筆者認為反而導致保全程序的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此外,依筆者經驗如債權人先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反而讓債務人產生警覺心因而脫產,是就債權人做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時,建議先與律師諮詢,聲請前該如何蒐集證物以增加法院准許聲請的機率,又避免債務人因此脫產,如債務人已在脫產或是逃逸無蹤,該如何查詢債務人戶籍謄本、名下不動產的二類謄本與地籍異動索引,債務人是否刻意脫產而涉及詐欺罪、損害債權罪等。
對於債權人為公司法人而言,債務催討更是重要,影響公司營運資金與認列呆帳,可能昨日還是重要客戶,今日突然宣告倒閉還有大筆款項未付,筆者亦建議企業內部設立債務催收流程,以及債務管理機制。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16號裁定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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