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停止,民事訴訟保全程序,假扣押與假處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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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跟A借了100萬元,到了約定時間仍然不償還,對於A的聯絡都視而不見,並且開始隱匿行蹤,A覺得不對勁於是提起訴訟請求B償還欠款,那麼A要如何避免B脫產呢?

保全程序

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債權人花費長久時間進行訴訟確認權利後卻找無執行標的的窘境,而有讓債務人財產維持現狀之必要所為之特別訴訟程序,即為保全程序。保全程序又因為執行標的的不同,可分為假扣押、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程序,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7編和強制執行法第5章。

保全程序的性質

保全程序本質為非訟事件。相對於訴訟事件,法院在處理非訟事件,無須進行言詞辯論,得藉由聲請人之書面來進行審定,法院就非訟事件會以「裁定」為裁判,屬於一種快速、便宜的措施。

保全程序的特性

  1. 暫定性:保全程序不同於確定判決,不具有終局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之效力。
  2. 附隨性:保全程序為一種暫時性的措施,債權人仍需提起本案訴訟確定債權存在。
  3. 迅速性:保全程序無須經由法院實質審理,債權人得以釋明取代證明使法院達到確定心證之程度,法院得簡便以裁定為決定,講求迅速。

假扣押

為了保障債權人的金錢債權可獲得清償,債權人可在向法院起訴前或起訴後,聲請假扣押裁定,待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再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的保全程序。

舉例而言,債務人積欠債權人100萬元,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脫產的嫌疑,即可聲請假扣押,以確保債務人財產狀況維持現狀,未來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名下仍有財產可執行。

假處份

假處分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一般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對金錢債權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標的物的措施。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假處分的另一種類型,與假處分不同,其目的不是為了確保未來債權的滿足,而是防止在法院判決確定前,發生無法救濟的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的發生。

舉例而言,債權人向債務人購買了一間房屋,但債務人遲遲不願辦理產權過戶,債權人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期間移轉房屋所有權給第三人,即可聲請一般假處分,禁止債務人處分不動產,確保未來獲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時強制執行標的仍然存在。

某黨籍立委因遭控助理違反利益迴避領取補助款,而遭除名開除黨籍,也因此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即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法院裁定其黨籍仍然存在,而得繼續保有立委資格。

結論

案例中的A為了保護自己的金錢債權,要避免B脫產,可藉由假扣押保全程序達到目的。

提醒!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並不容易,有法律和事實障礙,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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