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公司核發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兼任駕駛加給」勞動條件:
未實際兼任駕駛工作日不予核發加給,是否可以包括特別休假(共14日)及生理假(1日)未出勤日?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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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在制度上即具經常性,無論其給付名稱為何,均屬工資之性質。
判斷是否為工資,不應以其給付名稱如何為基準,如此解釋才可以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