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施行細則列示規定以下不是"經常性給與":
-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千萬不要誤以為名稱是就不是工資喔!要看定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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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通常對工資內涵的判斷
- 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就雇主給付予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即
給付之原因、目的及要件
等具體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為之,其給付之名稱為何,尚非所問
。 - 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的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