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投票日的勞動權益(與國定休假的差異?)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今天看到有新聞:「投票日為國定假日有投票權之勞工應依法放假一日」,雖然不能說有錯,但以我個人而言,其實我並不喜歡把投票日稱為「國定假日」,而是另外獨立以「指定應放假之日」稱呼;雖然兩者看起來差距不大,但畢竟投票日與一般國定休假日的執行,在各方面其實都存在滿大的差距,因此我比較喜歡以不同的名目稱呼,以避免錯誤。

一、法律依據

其實這個議題並不會太複雜,所以我們直接切入核心,先來看一下法規範: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從上述的法規範可以看到,應該放假的期日為: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與勞動節
  •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應該放假之日

所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具體是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內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規範於,總共有12日,如下(原住民同胞另外有「歲末祭儀」,因此是13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國慶日
  • 和平紀念日(228)
  • 農曆除夕
  • 春節(除夕至初三)
  • 民族掃墓節(清明節)
  • 端午節
  • 中秋節
  • 兒童節
  • 勞動節
  • 歲末祭儀(原住民獨享之休假日)

上述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以下稱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據勞基法第37條使勞工休假,並依勞基法第39條「正常發給工資」當日工資,若雇主經勞工同意後,休假日依然可以使勞工出勤者,但需要額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基法第39條的法規範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花了一點時間先把休假日的基本規範釐清,此後我們就可以開始討論「投票日」與休假日的差異囉了

二、「投票日」與「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休假日)」的不同?

誠如開頭所述,「投票日」與「國定假日」的各種規範、細節,其實有明顯的不同,我們這邊就從

  • 補休
  • 挪移
  • 加班費計算
  • 休假權益

以上四點,分別討論如下:

(一)、 休假日遇例假、休息日,應擇日補休息,投票日則不需要

首先,先來看看「補假」的法律規範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1項: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簡單說,勞基法第37條的休假日,在勞基法第36條的休息日與例假面前就是個小弟,基於小弟不能擋住大哥路的道理,因此休假日如果與已排定的休息日與例假衝突時,自然需要讓路給大哥,因此需另外選擇其他「工作日」進行補假,例如:

  • 今年春節、除夕至初三分別為:2/9、2/10~12
  • 假設公司採固定六、日,為休息日、例假日
  • 初一(2/10)、初二(2/11)顯然與休息日、例假(六、日)衝突
  •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的規範:休假日遇例假、休息日,應擇日補假
  • 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是補在2/13、14(可另行約定,並非一定需當然比照)
  • 產生初四、初五明明不是「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卻休假的結果(其實是休初一、初二)

不過,投票日就沒有這麼好了;基於投票日被指定放假的原因,乃是為了使勞工可以順利投票,因此如果投票日遇到例假、休息日或休假日,當日勞工本來就可以順利投票,因此不需要另外補假,此點在細則中就已有明文,而以下函釋亦有直接說明:

  • 勞動部108年03月0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

(本則函釋幾已完整將投票日的各種規範清楚說明,以下會不斷援引):

「三、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會有此解釋,其實想來也滿容易理解的,投票日作為「指定應放假之日」的理由其實只有一個-使勞工可以順利行使投票權;因此,休假與否並不是首要關心的目標,重點應放在於勞工可否「順利行使投票權」。

若投票當日已屬於勞工例假、休息日、休假日,顯然勞工已可以合理行使投票權,因此不會再額外要求雇主另外補給勞工一日休假

指定投票日應放假的目的本就不是使勞工休假之用而是確保勞工可以不受工作阻礙,可以順利行使投票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 年 04 月 29 日(91)台勞動二字第 0910020730 號函:

「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休假,係為便於該等勞工行使投票權,且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等勞工當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基上,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

(二)、休假日可以與工作日對調、挪移,投票日擇不可以

其實紀念日、節日以現代社會來說,很少會有限定於特定期日才可以進行,只要有心,其實天天都可以進行紀念,舉個例子:

  • 掃墓一定要在「清明節」當日嗎?
  • 其實只要有時間,任何時間都可以進行掃墓吧

因此,對於現代人而言,休假日的重點在於「給假」,畢竟有時間才可能進行紀念阿!!哪一天休假,則並不一定會影響「紀念」,所以休假日其實只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雇主就可以採「一日工作日換一日休假日)」的方式,挪移到其他的工作日休假。

  • 勞動部104年0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然而與休假日不同,投票日只要過了這村,就沒這店了,總不可能今天都開完票了,明天你才去投票吧,因此投票日自然沒有挪移的可能:

  • 勞動部108年03月0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

「又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併予敘明。」

(三)、休假與投票日出勤,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同

勞基法已明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從法規文字中並沒有看到出勤時數的規範,因此在應該理解為「休假日只要有出勤,就應該加發一日工資」,可以參照以下函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

只要勞工有在休假日出勤的事實,就已破壞勞工一天休假的完整性,因此不論出勤時數多寡都應該加發一日工資

  • 休假日:做1小時一樣加發8小時工資超過8小時則應回歸勞基法第24條

然而,如果我們看回勞動部108年03月0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就可以發現投票日的加班費計算,跟休假日並非採相同的辦理方式

「勞雇雙方約定為每日8時至20時工作者,如勞工於投票日當日『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依上開函釋,投票日加班費的計算只需要依其工作時數加倍發給,與休假日只要有出勤就直接加發一日工資,顯然不同喔;此外也請特別注意,投票日當日一整天(午前零時至午後零時)都是「指定應放假之日」,即使還沒開始投票就已出勤,或已經投票結束後才出勤,都依然需要加倍發給工資

  • 投票日: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加倍發給工資,超過8小時則應回歸勞基法第24條

(四)、休假日普天同慶,投票日只有「具投票權」才享有

如前所述,投票日指定為應放假之日,目的是-確保勞工可以行使投票權,所與休假日不同,投票日只有「具投票權」的人才需要特別給予休假保障(還是那句,休假的目的是為了「使勞工可以順利投票」)。

以總統大選為例,需滿足以下要件:

  • 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在總統副總統選舉部分,需在我國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在其他公職人員部分,則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 未受監護宣告。

休假日就簡單的多,除了原住民歲末祭儀需要具備原住民身分,其他國定假日都是不分年齡、國籍,但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享有休假一日的權利。

三、小結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

  1. 投票日是「指定應放假之日」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以下同)有些許不同
  2. 投票日遇例、休、假日並無補假規範;休假日遇例、休日則需要額外補假
  3. 投票日休假僅針對「具投票權者」;休假日則是適用勞基法就應休假
  4. 休假日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5. 投票日出勤,雖然也是加倍發給,但並不是直接當日工資加倍發給,投票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 當日本來屬於休息日,加班費按休息日倍率計算
  • 當日本來屬於工作日,加班費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計算;超過8小時回到4/3、5/3的倍率計算
投票日相關規範,可以從勞動部108年03月0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查閱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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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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