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有新聞:「投票日為國定假日有投票權之勞工應依法放假一日」,雖然不能說有錯,但以我個人而言,其實我並不喜歡把投票日稱為「國定假日」,而是另外獨立以「指定應放假之日」稱呼;雖然兩者看起來差距不大,但畢竟投票日與一般國定休假日的執行,在各方面其實都存在滿大的差距,因此我比較喜歡以不同的名目稱呼,以避免錯誤。
其實這個議題並不會太複雜,所以我們直接切入核心,先來看一下法規範: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從上述的法規範可以看到,應該放假的期日為:
所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具體是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內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規範於,總共有12日,如下(原住民同胞另外有「歲末祭儀」,因此是13日):
上述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以下稱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據勞基法第37條使勞工休假,並依勞基法第39條「正常發給工資」當日工資,若雇主經勞工同意後,休假日依然可以使勞工出勤者,但需要額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基法第39條的法規範如下: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花了一點時間先把休假日的基本規範釐清,此後我們就可以開始討論「投票日」與休假日的差異囉了
誠如開頭所述,「投票日」與「國定假日」的各種規範、細節,其實有明顯的不同,我們這邊就從
以上四點,分別討論如下:
首先,先來看看「補假」的法律規範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簡單說,勞基法第37條的休假日,在勞基法第36條的休息日與例假面前就是個小弟,基於小弟不能擋住大哥路的道理,因此休假日如果與已排定的休息日與例假衝突時,自然需要讓路給大哥,因此需另外選擇其他「工作日」進行補假,例如:
不過,投票日就沒有這麼好了;基於投票日被指定放假的原因,乃是為了使勞工可以順利投票,因此如果投票日遇到例假、休息日或休假日,當日勞工本來就可以順利投票,因此不需要另外補假,此點在細則中就已有明文,而以下函釋亦有直接說明:
(本則函釋幾已完整將投票日的各種規範清楚說明,以下會不斷援引):
「三、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會有此解釋,其實想來也滿容易理解的,投票日作為「指定應放假之日」的理由其實只有一個-使勞工可以順利行使投票權;因此,休假與否並不是首要關心的目標,重點應放在於勞工可否「順利行使投票權」。
若投票當日已屬於勞工例假、休息日、休假日,顯然勞工已可以合理行使投票權,因此不會再額外要求雇主另外補給勞工一日休假
指定投票日應放假的目的,本就不是使勞工休假之用,而是確保勞工可以不受工作阻礙,可以順利行使投票權。
「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休假,係為便於該等勞工行使投票權,且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等勞工當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基上,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
其實紀念日、節日以現代社會來說,很少會有限定於特定期日才可以進行,只要有心,其實天天都可以進行紀念,舉個例子:
因此,對於現代人而言,休假日的重點在於「給假」,畢竟有時間才可能進行紀念阿!!哪一天休假,則並不一定會影響「紀念」,所以休假日其實只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雇主就可以採「一日(工作日)換一日(休假日)」的方式,挪移到其他的工作日休假。
「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然而與休假日不同,投票日只要過了這村,就沒這店了,總不可能今天都開完票了,明天你才去投票吧,因此投票日自然沒有挪移的可能:
「又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併予敘明。」
勞基法已明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從法規文字中並沒有看到出勤時數的規範,因此在應該理解為「休假日只要有出勤,就應該加發一日工資」,可以參照以下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
只要勞工有在休假日出勤的事實,就已破壞勞工一天休假的完整性,因此不論出勤時數多寡都應該加發一日工資
然而,如果我們看回勞動部108年03月0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就可以發現投票日的加班費計算,跟休假日並非採相同的辦理方式唷:
「勞雇雙方約定為每日8時至20時工作者,如勞工於投票日當日『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依上開函釋,投票日加班費的計算只需要「依其工作時數」加倍發給,與休假日只要有出勤就直接加發一日工資,顯然不同喔;此外也請特別注意,投票日當日一整天(午前零時至午後零時)都是「指定應放假之日」,即使還沒開始投票就已出勤,或已經投票結束後才出勤,都依然需要加倍發給工資。
如前所述,投票日指定為應放假之日,目的是-確保勞工可以行使投票權,所與休假日不同,投票日只有「具投票權」的人才需要特別給予休假保障(還是那句,休假的目的是為了「使勞工可以順利投票」)。
以總統大選為例,需滿足以下要件:
休假日就簡單的多,除了原住民歲末祭儀需要具備原住民身分,其他國定假日都是不分年齡、國籍,但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享有休假一日的權利。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
投票日相關規範,可以從「勞動部108年03月0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查閱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