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禮拜六1/13就是總統投票日,在這天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須放假一日,那麼如果需要在這天上班的員工該怎麼計算工資呢
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投票日照常到工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因為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所以不得有調移此日至其他日的情形。
所以根據勞工朋友出勤的可能情形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不另給假給薪。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也就是說如果員工當日原本要上8小時,其中2小時去投票,則雇主僅須給6小時加倍工資,與一般的國定假日出勤略有不同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該日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中「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一般而言公司與保全約定通常1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延長工時2小時,所以當天2小時若去投票,扣掉投票時間,雇主仍須給付8小時加倍工資,超越原約定正常工時10小時時間仍應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以勞動部的舉例約定每日20時至翌日8時工作者,其翌日如為投票日,則勞工於投票日前一日 20 時至 24 時間之正常工作時數出勤,無須加給;至投票日當日,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也就是說只有選舉當天0時至24時的部分才有加倍工資(提醒如果超過約定正常工時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但凡雇主不可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否則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
選舉投票日的性質雖然被定義為勞基法的國定假日,但在規定上又與國定假日有些微不同,雇主、人資及勞工朋友要注意當天的性質來計算工資如何發放,當然也要記得去行使您的投票權,投下神聖一票!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4、32-1、39條
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勞動條 2字第 1070131393 號令
勞動部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書函
勞動部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需放假一日,對於需上班的員工,應給予相應的工資。
"一日"定義為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根據勞工出勤情況分為三種情況:
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加給工作時間之工資,不妨礙其投票。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之勞工,雇主應徵得同意,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計給工資,不妨礙其投票。
保全人員的計薪方式有所不同,需要按照正常工時以及加班費計算。
若勞工選擇補休,雇主不得強制,應由勞工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