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把小孩帶走時,律師建議必須做的兩件事

2024/02/02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超載事件」過後

因為生活驟變

與小孩相處的時間被大量剝奪

我也從未經歷過或聽聞過相關的事情

因此一直在思考要如何處理

最後我覺得實在太痛苦

因此找了兩個律師諮詢


第一位是跟新竹市政府預約的律師諮詢

印象中要事先申請並且按照申請當日的順位等候

等候期間需要完成一張表格

填寫上需要諮詢的事項

之後會被帶到一個會議室

律師在裡面

有十分鐘的時間可以諮詢


第二位是我後來委任的律師

約定諮詢的時間剛好排在市政府之後

於是第一位律師諮詢完就前往我的委任律師事務所

時間比較充裕

細節交代的比較多

大約談了半小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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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遇到的「配偶將小孩帶走不回家」情況

兩位律師同時給我以下兩點的建議:

建議必須要用文字訊息(效力等同發存證信函)

  1. 確認對方「是否有要履行同居義務」?此目的在於留下文字紀錄,表達有希望對方履行同居義務的意思表示,藉此對方就不能以我沒有表達過同居的意思表示為由提出離婚。
  2. 確認對方「是否有要讓我帶小孩回新竹過夜」?這麼做是確實的表達出自己要跟小孩會面交往過夜,並且確認對方是否為非友善家長。


而我的確按照兩位律師的建議這麼做了

至於得到的回應

以及得到的回應之後實際發生的事

就留到後續的篇幅再交代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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