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社工師的友職心理師,不免對於近來沸沸湯湯的兒虐致死案關注,但因為整個案件還在調查當中,完整的圖像尚未澄清出來,卻因當案社工師被上手銬而引起渲然大波,我認為應該先確立下列幾點,再來討論,才有助於未來的收養程序發展事宜:
1、此事的加害人是「那位保母」不是社工,所以要負最大責任是「那個保母」。
2、社工雖然被設計成社會安全網的監督角色,但監督角色能不能發揮功能事涉「角色的業務設計」及「社工個人」的因素。前者涉及系統的影響,後者才是個人操守的問題。我們應先檢查系統的設計是不是讓個人的操守淪陷。舉個例來說,一個不怎麼亂丟垃圾的人最後亂丟了垃圾,到底是環境(系統)應該提供垃圾筒的場合找不到垃圾桶所致?還是完全是個人操守的問題?同理,若來想這件事,到底是系統設計讓社工難能檢視嬰孩(比如說,揹負的案件太多,時間不夠。加上管理階層都要求有紙本紀錄⋯等)還是這位社工有資源有時間應作為而沒有作為?這些都有得完整調查,才能有完整圖像。
3、「那個社工」是具體的一個人,雖然他因為社工角色職業的行為而可能怠忽了某些事情,但是「社工」這個職種的整體被此案件繪聲繪影的描述而受到創傷。所以我們最好有一個瞭解,「社工」是我們敬重的整體,而此案社工的作為並不代表社工,甚至他的作為可能是受到系統設計的影響。在尚未完整調查清楚之前,應該比照家暴「相對人」的稱呼,不要稱呼為「社工」而是稱為「相對訪視者」比較精確,也比較不污名化「社工」。
4、社會對於虐童案的憤怒出於人性,人性一旦沸騰可能危及政府的威信及措施。政府應該有擔當地引導這股情緒,致力於嬰兒收養程序的各項議題,而不是將它導引到一個人身上,像找代罪羔羊或獵巫來渲洩情緒。
有了以上幾點認識,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
1、保母的情緒評估(包括對哭鬧嬰兒的解決方法)。
2、社工訪視的風險分級以及對應策略。比如說,像當案的孩子,因親人入獄而無法照顧及嬰孩還不會說話表達的狀況,就是屬於弱勢程度較高者,那對應的訪視方法是什麼才有效度?
3、當在前線的社工,遇到困難及疑慮時,有沒有好的支援系統?
4、社工訪視作業行政作業的簡化及效度的提升。
往者已矣,來者猶可追。希望此案帶來深切的反省及品質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