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登一座人文的山》談走向文化資產的山(下)

2024/03/16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文資作為一種戶外運動 #2023年國家公園法立法5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41年

#文資作為一種戶外運動 #2023年國家公園法立法5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41年



  自然如何成為倫理體系的一環?自然並不僅止於山,還有海洋、河流、地景(地形、地質現象)等,以筆者過去從事的文化資產業務為例,多數文化資產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然而,少有人知道的是,《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規定之九種有形文化資產中,其中一種「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委員會或海洋委員會(平均高潮線以下,屬海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由海委會主管)。


  依據《文資法》規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定義為:「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其中自然地景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2種;自然紀念物可區分為「珍貴稀有植物」、「珍貴稀有礦物」、及「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3種。目前公告的數量為:「自然保留區」22處,「地質公園」10處,「珍貴稀有植物」4種、「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5處、「珍貴稀有礦物」則是迄今未指定任何一種珍貴稀有礦物。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作為一種文化資產,類型一樣有國定及縣市定之分,「自然保留區」國定18處、縣市定4處,「地質公園」10處皆為縣市定,「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5處皆為縣市定(其中4處皆位於澎湖)。「珍貴稀有植物」原公告11種已公告解除7種。唯一遭廢止之「自然保留區」為「關渡自然保留區」。因紅樹林持續增生,致基隆河關渡側水流遭阻擋,上游洪水溢堤風險增大。考量公告時(1986)僅有《文資法》,目前有更多法規得以進行棲地保育,且該區亦屬內政部依《溼地保育法》公告之「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範圍,2021年審議通過廢止。「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與其他文化資產種類的差別在於:


  1. 公告範圍、面積較大。甚至大到跨縣市,如:草嶺地質公園範圍涵蓋雲林縣古坑鄉及南投縣竹山鎮。然而,跨縣市並非「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獨有,「文化景觀」的「新莊樂生療養院」,公告範圍亦涵蓋新北市新莊區及桃園市龜山區。這時通常以所在縣市之面積較大者為主責單位。


  2. 範圍均為國有、公有地,無私人用地。故可推斷應皆由縣市政府主動提報,而無個人或團體提報(唯一一件自然地景區內有私有土地者為已被廢止的「關渡自然保留區」)。


  3. 具有較高之危險性。「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地點通常遠離都市,除交通不便及人煙稀少外,亦具有危險性。需額外的裝備,如:登山裝備、賞鳥裝備。及技術,如:觀賞辨別的技術、知識。


  4. 人與自然不可分割。以筆者去過的「插天山自然保留區」為例,其保護對象為櫟林帶、稀有動植物及其生態系。透過長時間身處、活動於其中的過程,感受到不同於城市的原始狀態、自然變化,及一種超越人類有限生命甚至歷史的時間。文化資產的保存,提供現代人回應當代追求效率、物質、資本、全球化等文化的智慧與方法,反思慢活、精神、共享、在地化的價值。


  5. 保存之對象非人為。非人為並非表示不受人的影響,「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同樣受人為全球暖化的影響,且作為觀光遊憩地,如:野柳地質公園,需在開發觀光與保存管理之間取得平衡。然而,「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文資價值不同於其他文資,為「人」所賦予(歷史、科學、藝術等),而是「自然」與「人」共同賦予(我見青山多嫵媚,料青山見我應如是)。故「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不同於其他人為的文資,是不可複製的、不可異地保存的。且再利用之經營管理,非重於人潮、錢潮,而是盡量減少人為的介入,無需考量再利用,因為無用就是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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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不管是《國家公園法》的「國家公園」(9處)、「國家自然公園」(1處,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未達國家公園劃設基準之地區),《森林法》的「自然保護區」(21處),《文資法》的「自然保留區」(22處)、「地質公園」(10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野生動物保護區」(20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38處)。縱然部分保存範圍重疊,如:「墾丁高位珊瑚礁自然保留區」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差別在於,就法律強度而言,《文資法》為最嚴格、強度最強之法規,因其效力從審查期間便已存在。其核心目的都是藉由保育珍貴稀少的自然風景、動植物及史蹟,供人們遊憩與研究之用,以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


  登山的歷史如同文資的歷史,都是近年才逐漸受到重視及意識的。「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作為文化資產,看似格格不入,卻擴大了文化資產的內涵,提供人為之外自然與人互動下回應當代問題的智慧與方法。保存文化資產就是一種荒野哲學,讓後世也能透過相同的景物,獲得與先行者媲美的第一手體驗。


  文化資產作為一種戶外運動,一定要踏出去,置身其中,著重的是過程中的收穫和克服難關所帶來的滿足感,而非與他人競爭的優越感。自然的倫理體系,讓萬物皆平等、皆具有存在意義。我們都是「在世存有」,是這個世界的過客,先有世界才有我的存在。透過與自然互動的過程中,消弭二元對立,成為無限與有限、自然與人為、非歷史(和平)與歷史(暴力)、保存與活用、整體與個別、實踐與理論、偶然與必然之間的存在。成為自然的一部分,學習並實踐自然的德性,如:智慧、理解、明智、慷慨、節制、勇敢、友愛。此倫理學讓自然與人一同追求「共善」、幸福的世界。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20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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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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