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選擇朋友,但是不能選擇同事。
這句話的意思是,同事未必等於是朋友。在職場,飯可以多吃,話可不能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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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在公司很喜歡跟同事們一起八卦,甚至講公司的壞話。說多了,很多沒有根據的事情也變得像是真的。
然後在通訊軟體上,總會抱怨主管、老闆、或整間公司。
在持續累積這些負面能量之下,業力爆炸,瞬間把自己炸翻。
有次跟同事一起吃飯,又是一天一次可以跟同事們討論公司「將帥無能累死三軍」的話題。
湊上這些話題很容易,進而在話題之下,分心沒有好好的把工作做到位,直到有一天,被叫到老闆辦公室。
老闆:
「你覺得自己現在的表現好嗎?」
說:
「普通,沒有特別好或差。」
老闆再問:
「你還適合這間公司嗎?」
二話不說:
「當然適合!」
老闆再說:
「你對公司會不會有任何不滿?」
回:
「還好,小事而已。」
老闆這時候拿出一分文件跟筆電,我好奇是什麼,
老闆只說:
「你聽看看這內容,再告訴我你的想法。」
聲音播放的那一端是我正興高采烈的在數落公司,嫌棄老闆經營公司沒有方向,抱怨主管都不做事等等。聽完冷汗直流,
老闆只跟我說:
「既然我們公司在你眼中問題這麼多,那只好請你到沒有問題的公司去了。」
文件遞過來,是一份自請離職文件。
這才知道原來有些同事會私下錄音。
真的是非自有公道?還是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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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就一定違法嗎?
- 法律所保障的是個人「秘密通訊」的權利, 如果是對於他人公開言論或談話,私下錄音不會構成妨害秘密或違法監察罪。
- 對話之一方為
保護自身權益
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
而無故錄音;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參照)
在公司講八卦不行嗎?
- 勞工勞務提供與雇主之報酬給付為其主要內容,惟由於勞動契約非僅財產價值之交換,而具有從屬性、繼續性,在勞務之提供與報酬之給付過程中,皆認為
根據勞動契約及民法第148 條誠實信用原則,可衍生出忠誠義務
,其意旨為勞動者應盡注意義務提供勞務,並忠實維護雇主合法利益。 - 忠誠義務就其性質而言,基本上可分為兩大範圍:
一是雇主利益維護義務,也就是不作為義務;另一為保護義務,即作為義務。
不作為義務包括:
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兼差禁止義務、不傷害企業之言論義務、禁止不當影響同事義務。
所以講八卦在公司只要有傷害企業之言論義務或不當影響同事。都是不可以的喔。
勞動契約終止一定是資遣?或懲戒解僱嗎?
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 勞動基準法就雇主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於勞動基準法等有關勞動法令有明文規範,例如該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等。
- 因此,雇主如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事由之一,尚不得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且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舊制退休金者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 勞雇雙方若基於契約自治,本誠信協商合意終止契約,雖然無明文禁止,但雇主不得以強迫或其他不利對待之手段,要求勞工同意自請離職,來規避勞動法令之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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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領導就是平常對員工要存款,有朝一日要提款才有餘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