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六節 特留分(§1223~122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決定)(19.12.26制定公布)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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