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03條之1(刪除)(原:監護人之損害賠償責任)(97.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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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03條之1(刪除)(97.05.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1109條第1項規定,爰予刪除。

【原條文】(監護人之損害賠償責任)(74.06.03增訂公布)

監護人因執行財產上之監護職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於受監護人應負賠償之責。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監護人執行財產上之監護職務,如未能善盡職責,因有過失致受監護人受有損害時,舊法並無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而第1109條卻規定對於監護人賠償請求權之特別消滅時效期間,似欠周延。爰增列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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