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查民律草案第1311條理由謂占有因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取得之,其喪失之時,占有自應消滅,即占有人喪失其占有動產無發見之希望,此事實即占有消滅之原因。然占有人僅暫時不得行其事實上之管領力,不得以喪失事實之管領力論,其占有不消滅,如占有人因遺忘,或洪水有不能管領其占有地之事實,仍不能為占有消滅之原因。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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