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有趣,好像只要提歧視,然後丟兩個個案,就代表對談結束,不支持就是歧視,歧視就該死。何時歧視變成一種萬用標籤,對照歐美的發展,我們不難發現,就是近年急遽推動的進步主義與政治結合後的效應。這更可以說,進步主義是「當然的左派」、「純血的左派」,與偏左的自由派差異甚大,因為自由派人士並不主張,可以用單方面的意志,去收繳另一個人的財產。這種行為有更通俗的用語:搶劫。
總之,在這當中我們看到的權利、義務的相對,是有討論空間的,並非如同婚正方所言,屬於無須多言的天理,制度是人類定的,從來就沒有天賦之理,除非你信教。
舉台灣發生過的例子說明,財產繼承權在民法上有特留分,兒子女兒一樣有權利,但實務運作上完全看父母。倘若父母不想留給女兒,在社會習俗下,女兒會被冠上忤逆父母的不孝罪名,或是被責罵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想要回老家爭遺產,各種壓力排山倒海而來。最後,許多女兒是以放棄繼承的方式處理。
現在為何不是這樣,女兒也會在時限內爭,社會大眾也支持女兒要去爭。這可不是民眾哪一天突然覺醒,是因為太多重男輕女的血淋淋案例,女兒盡力照顧父母終老,財產卻全部留給沒待過半天醫院的兒子。
好問題,社會輿論為何轉彎,習俗怎麼轉變了,而且幾乎是一面倒。那私有財產制的自由分配權利去哪了?支持父母有完全處置權的聲音怎麼幾乎不見了?還不就義務、責任之於權利的相對性,女兒辛苦一輩子,承擔如此大的責任,卻沒有應享的權利,合理嗎?兒子不出錢也不出力,反倒有所有的權利,這合理嗎?當然不合理。你硬要換算成財產報酬也行,相當於女兒延後申領長照薪水,而這筆帳單付清後才能結算遺產(只是這說法太不符合台灣人習慣)。
也就是說,社會並沒有僵固到完全不想改,現在看來傳統腐舊的幾十年前,台灣人已經知道這樣行為不對,當擔負的責任與相對的權利不對等,該改就該改,社會越來越朝這方向轉變。
故我們回頭看同婚的財產權爭議,就可以知道支持快速改變的一方,為何在此淡化乃至於拒絕討論,扣想要談的人一頂歧視帽子,原因就在於他們也曉得,若不分化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在這部分的輿論戰場必然失敗。
講白了就是,父母如果覺得失望,可不可以原本財產對分,變成只剩特留分,甚至完全不給?這個原因構不構成合理性?(編:不是不可能喔,請看民法1145條)
深入點討論,不難發現是財產權的各種定義,牽一髮動全身。攤開來說,想要同婚的子女,違反了父母意願,但在財產上,子女有盡過什麼義務,或是能折算成延後支付的工作?都沒有嘛。顯然,在同婚這個議題上,提出改革者,他們想的不是摧毀,而是替代,修改定義好讓自己擁有私產權完全的權利,但私產權中的義務一丁點沒有。
所以不要怪保守老人聽完論述後的反應,「就是勾結外人搶劫」。他們說不出大道理,只能用很不現代的不孝回應,而我們真要對孝順進行定義,內容大致上都跟權利義務有關,也就是父母若有盡到做父母的義務,那麼社會多數就會支持他們對待子女的權利,反之就會覺得憑什麼。
提同婚例子要說的是,不管你講哪種法律、習俗或潛規則,都是由既有的社會,花很多年時間慢慢修改適應下來,由此建構出一套現有的社會階級。